(三)本案上诉人一审起诉实际包括行政赔偿与行政给付两个诉,且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依法应包含行为违法性确认和国家赔偿两部分,对这种情况更为规范的作法应是在法院充分释明的前提下分别立案,可以合并审理。从这个角度,一审判决在程序上也存在欠妥之处。 二、本案一审被告确定不当。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移民安置规划的组织实施。”第三十条规定:“农村移民在本县通过新开发土地或者调剂土地集中安置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直接全额兑付给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第三十二条规定:“搬迁费以及移民个人房屋和附属建筑物、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青苗、农副业设施等个人财产补偿费,由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直接全额兑付给移民。”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以村为单位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的土地数量、土地种类和实物调查结果、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和金额以及安置方案等向群众公布。群众提出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查,并对统计结果调查不准确的事项进行改正;经核查无误的,应当及时向群众解释。”《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村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计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按照上述规定,对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群众进行补偿安置(含为被征地群众批划宅基)的责任主体应当是县级人民政府——即新郑市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