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该25㎡房屋的补偿标准,因2010年公示表显示李自安正房182.9㎡,附属房25㎡,而实际补偿砖混房(含楼梯)157.9㎡,附属房25㎡,则应当追加补偿的房屋应为砖混结构正房,按照河南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安置实施规划报告确定的标准,应为530元/㎡,即530元×25㎡=13250元。 李自安在一审庭审中主张对该25㎡房屋按照600元/㎡的标准补偿,其依据为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文(2009)127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该通知附件1.《青苗费补偿标准》规定砖混结构楼房的补偿标准为600元/㎡。对此本院认为:南水北调工程为国家战略性工程,相关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领导,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其征收主体、补偿标准确定、资金来源、补偿方式等与一般的国家建设征地有所区别。其中,关于征收补偿标准确定,《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在工程初步设计阶段,项目法人应当会同省级主管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而相关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是国家确定投资规模的依据。《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根据国家确定的投资规模和项目法人提出的工程建设和移民任务,省级主管部门商项目法人组织编制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计划,项目法人编制中央和军队所属的工业企业、专项设施迁建的计划,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核定”。对于被征收土地上附着建筑物的补偿标准,在相关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计划中均有规定,这里确定的补偿标准应当理解为规划/计划编制单位在对征地范围各种经济损失进行调查评估后,针对南水北调项目工程补偿确定的专门标准。且因相关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计划编制及审批单位层级较高,上诉人所举郑州市人民政府针对一般的国家建设征地补偿确定的标准不足以否定河南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编制的安置实施规划报告确定的补偿标准。 (二)关于上诉人主张的租房费用,安置实施规划报告对于临时住房补贴的补偿标准为12元/㎡(不含附属房),李自安领取的补偿款中包含有按照157.9平方米为补偿面积基数确定的搬迁费3948元,其中含有1894.8元临时住房补贴。因计算基数应当增加25㎡,因此此项内容应追加补偿12元×25㎡=300元。此外,由于李自安房屋拆除后,没有及时为其批划宅基,导致李自安在房屋拆除后有21个月的时间无法建房居住,在这21个月中,因居住所需,客观上必然存在一定损失。这部分损失按照安置实施规划报告临时住房补贴确定的标准(1894.8+300=2194.8元)明显不足以弥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