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基斯特勒控股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兴达明科公司认为,证据1.1是1995年10月31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US5461924的美国专利说明书文本,证据1.2是2007年5月召开的称重科技暨第六届称重技术研讨会期间的《称重科技暨第六届称重技术研讨会论文集》中的论

兴达明科公司认为,证据1.1是1995年10月31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US5461924的美国专利说明书文本,证据1.2是2007年5月召开的称重科技暨第六届称重技术研讨会期间的《称重科技暨第六届称重技术研讨会论文集》中的论文,两者公开的都是压力传感器,与本专利是相同种类的产品,作为在先设计完全公开了本专利产品的形状,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5月2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为6W102230),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基斯特勒公司,并指定其在一个月期限内答复。随后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基斯特勒公司于2012年06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兴达明科公司仅列表引用本专利简要说明中的文字描述与证据1.1、证据1.2进行了对比,没有关于外观设计图片中所展示的设计内容。兴达明科公司未能按照审查指南的要求具体描述和分析本专利与对比文件中相关图片或照片所表示的外观设计;此外,兴达明科公司将证据1.1中附图表达的多项不同外观设计与本专利进行对比,违反了单独对比的原则,故兴达明科公司的无效理由依法应当不予考虑。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7月09日向兴达明科公司转送了基斯特勒公司的上述意见陈述书。

针对本专利,兴达明科公司于2012年07月12日再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2.1:专利号为US5461924的美国专利说明书文本及其中文译文,共21页;

证据2.2:论文《压电石英称重传感器及其在动态公路车辆称重系统中的应用》,共8页;

证据2.3:(2012)川律公证内民字第11959号公证书及部分中文译文,共41页。

兴达明科公司认为,证据2.1中公开的是一种安装于车道或跑道上的压力传感器,证据2.2公开的是一种用于动态公路车辆称重系统中的压电石英称重传感器,证据2.3公开了一种动态称重传感器,而本专利是力传感器,其主要用途为当车辆经过道路上的传感器时,检测车辆的重量。因此,本专利与证据2.1至证据2.3公开的产品属于同一类别,其整体均为长形,截面呈倒梯形,均具有底板、一体的电缆和平坦的顶面,属于同样的外观设计,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本专利与证据2.1至证据2.3公开的产品分别相比没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8月2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为6W102440),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基斯特勒公司,指定其在一个月期限内答复。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