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陈飞飞与湛江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2005年5月27日,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以下简称华融公司广州办事处)订立《债权转让协议》,将(2001)赤经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属于工行湛江分行享有债权中的423.3万元债

2005年5月27日,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以下简称华融公司广州办事处)订立《债权转让协议》,将(2001)赤经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属于工行湛江分行享有债权中的423.3万元债权转让给华融公司广州办事处。2007年7月17日,华融公司广州办事处与原告陈飞飞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将其受让的债权及从权利转让给陈飞飞。2007年11月13日,赤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1)赤法执字第239号恢字3号民事裁定:“变更陈飞飞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湛江分行的权利义务由陈飞飞继受。”

2009年12月17日,本院作出(2010)湛中法执督字第5号指定执行裁定,指定坡头区人民法院执行(2001)赤经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一案,坡头区人民法院立(2010)湛坡法执字第42号案件予以执行。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湛江市赤坎区大埠村民委员会向坡头区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异议,并于2011年5月15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给新东阳公司颁发湛国用(1999)字第14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经审理,赤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2011)赤法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湛国用(1999)字第14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原由湛江中新电气有限公司出让的登记面积为25亩的土地予以撤销)。陈飞飞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2012)湛中法行终字第63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3月20日,坡头区人民法院根据陈飞飞的申请,作出(2010)湛坡法执字第42号之二民事裁定,对原湛国用(1999)字第14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土地(面积只剩下20396.6平方米)使用权进行了预查封。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