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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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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飞飞与湛江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一、我府不予原告行政赔偿理由充分,证据确凿。湛国用(1999)字第14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权利人为新东阳公司,宗地位于湛江市赤坎区大埠工业区内,面积47760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1999年12月17日办理了

一、我府不予原告行政赔偿理由充分,证据确凿。湛国用(1999)字第14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权利人为新东阳公司,宗地位于湛江市赤坎区大埠工业区内,面积47760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1999年12月17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工行湛江分行,他项权证号为湛他项(1999)字第088号,抵押面积47760平方米,抵押最高额借款金额480万元。因新东阳公司拖欠工行湛江分行贷款本金479.5万元,2001年10月25日,赤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1)赤经初字第374号判决:“被告新东阳公司需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479.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从2000年4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期限时止按欠款本金金额的月利率0.03375%计算)给原告工行湛江分行;被告新东阳公司若逾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执行。”由于新东阳公司不执行(2001)赤法经初字第374号判决,2003年12月26日,赤坎区人民法院委托湛江市海帆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湛国用(1999)字第14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当中的27363.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湛江市湛威摩托车有限公司(下称湛威摩托公司)和湛江湛威雪梨制冷有限公司(下称湛威制冷公司)以3011000元竞得该土地使用权,工行湛江分行实现了部分债权。2006年8月16日,原湛江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根据赤坎区人民法院湛赤法执字第23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02)赤法执字第23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合同编号:0329047)、《宗地图》(加盖赤坎区人民法院公章)等相关材料,按程序给湛威摩托公司、湛威制冷公司两公司核发了湛国用(2006)第0019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面积27363.4平方米)。原告2007年7月17日购买了(2001)赤经初字第374号判决确定属于工行湛江分行债权中的423.3万元债权。赤坎区人民法院2007年11月13日作出的(2001)赤法执字第239号恢字3号《民事裁定书》,变更原告为申请执行人。2011年5月15日,赤坎区大埠村民委员会不服湛江市人民政府颁发湛国用(1999)字第14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作出(2011)湛中法行辖字第65号《行政裁定书》,指定赤坎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赤坎区人民法院2011年12月16日《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湛国用(1999)字第14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本院2012年6月25日《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赤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根据原告的申请,2013年3月20日坡头区人民法院以(2010)湛坡法执字第42号之二法律文书对原湛国用(1999)字第14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土地(面积只剩下20396.6平方米)使用权进行了预查封。法院是以登记发证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了湛国用(1999)字第14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以及新东阳公司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关于湛江新东阳食品有限公司受让湛江中新电气有限公司和湛江市西山砖厂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批复》(湛地政转(1999)57号)和核发给新东阳公司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湛国土(1999)用地字第053号)仍是有效的许可文件。原湛国用(1999)字第14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登记的20396.6平方米土地新东阳公司仍享有使用土地的权利,只是重新确权登记,有待研究处理。而且根据原告的申请,2013年3月20日,坡头区人民法院已以(2010)湛坡法执字第42号之二法律文书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了预查封,原告并未完全丧失以该土地使用权拍卖款抵偿债权的可能。因此,我府不给予原告行政赔偿理由充分,证据确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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