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诉人作出雷府(2014)11号《处理决定》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部颁发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第十七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从本案现有的证据来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未能向法院提供涉案房屋评估报告的证据,而雷州市人民政府在雷州市土地估价所对被上诉人五人被拆迁范围内土地作出的土地估价报告后,并未将该报告内容及时送达被上诉人蔡吉敏、蔡君、蔡杰、李文荣、蔡景志并公告,致使被上诉人对房屋、土地评估价格申请复核评估和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权利丧失,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上诉人雷州市人民政府作出雷府(2014)11号《处理决定》程序违法,应予撤销。因此,上诉人雷州市人民政府的上诉人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雷州市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麦江梅 审判员 王丽萍 审判员 文明君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邓 宇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