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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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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州市人民政府与蔡吉敏、蔡君、蔡杰、李文荣、蔡景志行政补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2000年5月8日。雷州市规划局给原告蔡吉敏、蔡君、蔡杰、李文荣、蔡景志颁发了(2000)35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面积128.05平方米;2002年5月31日,雷州市规划局给原告蔡吉敏等5人颁发了(2002)146号《建

2000年5月8日。雷州市规划局给原告蔡吉敏、蔡君、蔡杰、李文荣、蔡景志颁发了(2000)35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面积128.05平方米;2002年5月31日,雷州市规划局给原告蔡吉敏等5人颁发了(2002)14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用地面积为121.08平方米。以上两证均认定雷城道班出入路为6.8米宽。原告蔡吉敏等5人以雷州市规划局加宽雷城道班出入路面而减少其用地面积为由多次提出异议,要求雷州市规划局重新发证,但该局不予采纳。于2003年3月31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3年6月2日作出(2003)雷法行初字第010号《行政裁定书》,认定(2001)雷法行初字第816号民事判决书均认定雷城道班出入路为5米宽,雷州市规划局辩称雷城道班出入路为6.8米宽,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所颁发的(2000)35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2002)14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均认定雷城道班出入路为6.8米宽,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1、撤销雷州市国土资源局分别给原告蔡吉敏等5人颁发的(2000)35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2002)14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2、限雷州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三十日内给原告蔡吉敏等5人重新颁发《规划许可证》。

2000年5月10日,雷州市土地估价所作出《土地估价报告》,估价对象其中宗地号土地证编号分别为:006006、006005、006004、006003,土地面积390.6平方米,土地等级二类一级,核定地价700元平方米;估价结果中地价1060元平方米,总地价308036元;估价报告结果情况说明:(1)本报告有效期半年;(2)本报告仅适用市政府作为拆迁房屋的土地赔偿价格参考依据。

2000年8月,原告蔡吉敏在其使用土地上挖基础、砌围墙时,雷州市公路局以雷城道班出入路为8米宽,而不是5米宽为由要求原告蔡吉敏立即停工。为此原告蔡吉敏以雷州市公路局侵权为由提起诉讼,经本院于2001年8月8日作出的(2001)雷法民初字第816民事判决书,认定雷城道班出入路为5米宽,并判决雷州市公路局立即停止侵权。湛江公路局雷州分局(原为雷州市公路局)不服该判决,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和实体判决不当为主要理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于2002年8月13日作出(2002)雷法审监民申字第03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认定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湛江公路局雷州分局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再审条件,依法予以驳回,原审判决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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