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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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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州市人民政府与蔡吉敏、蔡君、蔡杰、李文荣、蔡景志行政补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蔡吉敏、蔡君、蔡杰、李文荣、蔡景志答辩称:一、被上诉人在2000年3月20日到农村信用社领取的39960元,系上诉人强迫被上诉人搬迁时支付的搬迁费和临时安居费用,不是房屋补偿费。二、被上诉人持有的四本《国有土地

蔡吉敏、蔡君、蔡杰、李文荣、蔡景志答辩称:一、被上诉人在2000年3月20日到农村信用社领取的39960元,系上诉人强迫被上诉人搬迁时支付的搬迁费和临时安居费用,不是房屋补偿费。二、被上诉人持有的四本《国有土地使用证》实地:东至公路15米,东边宽20米,北至蔡光全房屋共滴水1米,北边宽30米,西边至道班墙0.4米,西边宽12.3米,南至到雷城道班房屋出入路5米,南边宽30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实地面积与标准面积不一致的,按照实地四至界线计算土地面积,确定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被上诉人5户人四本土地证的确权面积应为484.5平方米。故上诉人认定被上诉人的四本土地证的面积为416平方米是以权代法。三、被上诉人蔡君、蔡杰、李文荣、蔡景志等四人从来没有在《拆除房屋协议书》上签名和盖手指模,更没有委托蔡吉敏授权代理。四、上诉人不顾事实和违反法规作出所谓《土地估价报告书》根本没有送达给被上诉人,也没有被上诉人的签收和签名,上诉人随意把被上诉人的房屋分开只作部分估价无形灭失了被上诉人的全部房屋,侵害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导致被上诉人5户现无栖身之所。雷州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2014)11号《处理决定》系根据2000年5月10日作出所谓的《土地估价报告书》,且适用已经于1991年1月18日国务院颂废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显然是上诉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上诉人适用2011年1月19日公布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不当。因为本案直至今日尚未开展房屋征收补偿活动工作,不属于施行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项目;涉案房屋从1995年7月间雷州207国道扩建被强行拆迁至今尚未赔款,该条例对本案的重用,不属继续沿用的有关规定的范围,也显然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综上,上诉人作出的(2014)11号《处理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应依法予以撤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维护。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经审查,认定事实与原审判决无异,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行政补偿纠纷。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为上诉人作出本案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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