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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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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州市人民政府与蔡吉敏、蔡君、蔡杰、李文荣、蔡景志行政补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原告蔡吉敏、蔡君、蔡杰、李文荣、蔡景志不服被告雷州市人民政府和雷州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国家赔偿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补偿土地赔偿费87万元及其他损失,共计补偿99.4万元。本院于2003年5

原告蔡吉敏、蔡君、蔡杰、李文荣、蔡景志不服被告雷州市人民政府和雷州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国家赔偿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补偿土地赔偿费87万元及其他损失,共计补偿99.4万元。本院于2003年5月27日作出(2003)雷法行初字第11号《行政裁定书》,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受理范围,裁定驳回原告五人的起诉。原告不服该裁定,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5日作出(2004)湛中法行初字第1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03年9月12日,雷州市规划国土资源局重新给原告蔡吉敏、蔡君、蔡杰、李文荣、蔡景志颁发(2003)458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准许原告用地面积为119平方米。据此原告四户以雷州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未按其持有使用证四至界定的及原告所持的本院判决认定雷城道班出入路口为5米宽,且多次规划面积减少为由提出了异议,要求雷州市规划国土资源局重新办证,而该局以原告四户持有四本国有土地使用证,其四至界定了北至蔡光全宅1米,西至道班围墙0.4米,四本国有土地证的西边全长为10.5米为定点,且用科学仪器丈量重新作出了(2003)458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采纳原告的要求,导致原告于200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4年6月11日作出(2004)雷法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认定雷州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根据原告所持有的四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西边总长度10.5米,北至蔡光全宅1米滴水巷的事实而规划给原告四户的建设用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维持颁发的(2003)458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告不服该判决,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8日作出(2004)湛中行终字第72号《行政裁定书》,认为雷州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作出(2003)458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不可诉的行为。裁定:1、撤销雷州市人民法院(2004)雷法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2、驳回上诉人蔡吉敏等五人的起诉。

原告蔡吉敏、蔡君、蔡杰、李文荣、蔡景志因1995年207国道雷州市区路段征地拆迁补偿问题。自从2003年以后,原告曾向媒体湛江日报炒作,并向雷州市委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湛江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湛江市房产管理局、湛江市委市政府、湛江市人大常委、广东省委省政府、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国家信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上访,经有关部门给原告蔡吉敏、蔡杰予以信访回复,但对被征地拆迁补偿问题都未得到解决处理。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