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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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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州市人民政府与蔡吉敏、蔡君、蔡杰、李文荣、蔡景志行政补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湛中法行终字第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雷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雷州市雷城大道08号。 法定代表人:吴国雄,市长。 委托代理人:廖友滋,雷州市法制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林小建,雷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湛中法行终字第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雷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雷州市雷城大道08号。

法定代表人:吴国雄,市长。

委托代理人:廖友滋,雷州市法制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林小建,雷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吉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荣

委托代理人:蔡吉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景志

上诉人雷州市人民政府与被上诉人蔡吉敏、蔡君、蔡杰、李文荣、蔡景志行政补偿纠纷一案,不服雷州市人民法院(2014)湛雷法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蔡吉敏、蔡君、蔡杰、李文荣、蔡景志四座房屋相毗邻,坐落于雷州市雷城水店市标地段207国道西边。其四至为东距公路15米,南5米路(即雷城道班出入路)。西至雷城道班围墙共0.4米,北至蔡光全宅共滴水1米。2000年3月,207国道扩建,被告雷州市人民政府征用了原告的部分土地,拆除了全部房屋。

1993年3月20日,被告雷州市人民政府给原告蔡吉敏、蔡君、蔡杰、李文荣、蔡景志分别颁发了海府国用总字第00600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85平方米、第00600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111平方米、第00600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111平方米,第00600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111平方米,共登记土地面积418平方米。

1994年11月25日,被告雷州市人民政府雷府发(1994)39号《关于成立国道207线雷州路段一级公路改造工程指挥部的通知》,决定成立国道207线雷州路段一级公路改造工程指挥部及其组成人员。1995年7月18日,雷州市207线一级公路改造工程指挥部《通知》,要求在市公路局小会议室召开有关单位人员会议,研究解决有关拆迁安置等问题。

2000年,雷州市规划局(甲方)与原告蔡吉敏(乙方)签订了《拆除房屋协议书》,双方同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207国道经市区道路路段两旁占道的房屋有偿拆除,达成协议:1、拆除面积111.06平方米,其中临街面积16.7米,深6.65米。具体拆除面积附属物详见《雷州市房地产估价所报告书》;2、雷州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同意将拆除面积内的合法的地面附属物交房地产估价部门进行评估折价后给予乙方补偿,补偿项目及金额详见《报告书》。属拆除部分宅基地的使用面积,由国土部门进行评估折价后给予乙方补偿或另行安排宅基地使用。同等条件,优先安排两面临街宅地;3、拆除乙方地面附属物后15天内付清地面附属物补偿款。拆后乙方余下的宅基地,建筑红线按道路R400批建,并免除报建各项费用,包括今后加层建筑。2000年3月20日,原告蔡吉敏在农村信用社领取了拆迁赔偿款39960元。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