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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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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祥群与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判决书(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第五、本案是否应中止诉讼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

第五、本案是否应中止诉讼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其他应当中止诉讼情形的中止诉讼。本案中,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关于宜昌市伍家岗再生资源等12个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国家下达湖北省2014年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复函》,同意其中白沙路二期棚改项目纳入国家下达湖北省2014年棚户区改造计划。熊祥群向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湖北省人民政府维持了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宜昌市伍家岗再生资源等12个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国家下达湖北省2014年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复函》。熊祥群向原审法院申请中止诉讼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中止诉讼的情形。

综上,上诉人熊祥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结论正确。经合议庭评议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熊祥群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钟 波

审判员 胡振元

审判员 曹 斌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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