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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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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祥群与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判决书(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第四、关于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宜伍征决字(2014)7号《房屋征收决定书》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第四、关于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宜伍征决字(2014)7号《房屋征收决定书》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2014年8月15日,宜昌市伍家岗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在拟征收范围内发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同年9月12日,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召开区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该征补方案。同年9月20日,宜昌市伍家岗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在拟征收范围内公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修改情况及修改后的补偿方案,并将房屋征补方案报经宜昌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审查批准。本案征收房屋虽然是因旧城区改建,但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只有一人提出意见,熊祥群未提意见,没有出现“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需要举行听证会的法定情形。故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不举行听证会并不违反相关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收费用测算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也报经宜昌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审查批准。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用于产权调换安置房位于“东辰心语”花园。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作出宜伍征决字(2014)7号《房屋征收决定书》后,进行了公告,上述程序均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