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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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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祥群与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第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

第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改建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熊祥群的房屋位于宜昌市伍家岗区行政区域内,属于旧城区改造,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对该区域的房屋征收有职权作出决定。

第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是为了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征收沈家店路、伍临路、白沙路合围地块(白沙路二期棚改项目)的房屋,进行旧城改造,且经有权部门审核批准,可以认定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的征收行为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征收房屋。上诉人认为该地段的房屋征收不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理由不能成立。

第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造,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2013年8月19日宜昌市国土资源局给伍家岗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关于审查伍临路原预制构件厂地块建设项目,白沙路、伍临路、沈家店路合围地块旧城区改造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作出复函:认为白沙路、伍临路、沈家店路合围地块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4年3月10日宜昌市土地储备中心对伍家岗区沈家店路、伍临路、白沙路合围地块旧城区(白沙路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填写《宜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申请表》。2014年3月12日宜昌市伍家岗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该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2014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2014年3月17日宜昌市规划局认定该项目符合城乡规划。2014年11月27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关于宜昌市伍家岗再生资源等12个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国家下达湖北省2014年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复函》,同意白沙路二期棚改项目(征收户数373户,征收面积28000㎡)纳入国家下达湖北省2014年棚户区改造计划。以上证据说明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宜伍征决字(2014)7号《房屋征收决定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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