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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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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祥群与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2014年8月15日,伍家岗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在拟征收范围内发布《伍家岗区白沙路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沈家店路、伍临路、白沙路合围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同年9月12日,宜昌市

2014年8月15日,伍家岗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在拟征收范围内发布《伍家岗区白沙路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沈家店路、伍临路、白沙路合围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同年9月12日,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召开区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该征补方案。同年9月20日,伍家岗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在拟征收范围内公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修改情况及修改后的补偿方案。伍家岗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同时将房屋征补方案、征收费用测算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经宜昌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审查批准。

2014年10月15日,该征收项目的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专户存储,用于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安置房位于“东辰心语”花园。

2014年10月16日,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作出宜伍征决字(2014)7号《房屋征收决定书》:决定对伍家岗区沈家店路、伍临路、白沙路合围地块旧城区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并于当日在征收范围内连同征补方案、征收范围图进行了公告。

熊祥群认为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严重侵犯了熊祥群的合法权益。具体表现在:1、不符合宜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2、征收非因公共利益;3、征收补偿方案未进行论证公布,未征求公众意见;4、未依法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等。2015年1月10日熊祥群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宜伍征决字(2014)7号《房屋征收决定书》违法,并予以撤销;判令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承担诉讼费。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5)鄂宜昌中行辖字第00016号行政裁定书,将本案移交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熊祥群与李国能系夫妻,其位于白沙路15号的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征收该房屋的行政行为与熊祥群有利害关系,熊祥群是本案的适格原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具有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行政职权,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本案争议的焦点:1、征收是否基于公共利益;2、征收活动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3、征收补偿方案是否进行论证公布,征求公众意见;4、是否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第一、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征收的目的是对沈家店路、伍临路、白沙路合围地块(白沙路棚户区)进行旧城改造,且经有权部门审核确认,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可以认定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的征收行为是基于公共利益。第二、该征收项目经有权确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宜昌市伍家岗区发展和改革局确认,可以认定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的征收行为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三、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的征收补偿方案的论证、征求意见、公布等程序均符合《征收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第四、举行听证会的前提条件是:“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且“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本案征收房屋虽然是因旧城区改建,但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没有出现“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需要举行听证会的法定情形。故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不举行听证会并不违反相关规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