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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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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祥群与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被上诉人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答辩称:1、伍家岗区沈家店路、伍临路、白沙路合围地块旧城区(白沙路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也就是征收房屋后要实施的建设项目。该建设项目经有权确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

被上诉人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答辩称:1、伍家岗区沈家店路、伍临路、白沙路合围地块旧城区(白沙路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也就是征收房屋后要实施的建设项目。该建设项目经有权确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发改部门确认,房屋征收行为符合该年度计划。2、该项目经有权确认的发改、国土及规划部门审核确认,其征收补偿方案等文件已上报宜昌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审批。一审认定“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的征收行为是基于公共利益”正确。3、因征收补偿方案公示期间,未出现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法定情形,故未举行听证会。未举行听证会也不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的要求。4、上诉人称“一审未中止诉讼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案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已经有权确认的部门审核确认,符合法定依据。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鄂建函(2014)435号文件所涉内容并不影响本案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一审法院未中止审理,并无违法。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审相同外,另查明,因熊祥群对2014年11月27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宜昌市伍家岗再生资源等12个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国家下达湖北省2014年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复函》申请行政复议,2015年3月23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作出鄂政复函(2015)96号《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决定予以受理。2015年3月24日熊祥群向原审法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书》,认为对该复函的行政复议结果,会直接影响到本案的事实认定及审理结果,申请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中止诉讼。在诉讼中,湖北省人民政府维持了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宜昌市伍家岗再生资源等12个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国家下达湖北省2014年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复函》。

本院认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2014年10月16日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宜伍征决字(2014)7号《房屋征收决定书》。本院应审查:1、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是否有职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2、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是否合法,即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法律、法规适用是否正确,程序是否正当。本案争议焦点:1、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宜伍征决字(2014)7号《房屋征收决定书》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土地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2、该房屋征收行为是否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3、该房屋征收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4、本案是否应中止诉讼。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