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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熊祥群与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鄂宜昌中行终字第001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熊祥群。 委托代理人赵传学,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常晓慧,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鄂宜昌中行终字第001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熊祥群。

委托代理人赵传学,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常晓慧,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八一路2号。

法定代表人吴刚,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周迎春,宜昌市伍家岗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副主任。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继炎,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熊祥群因诉被上诉人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不服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2015)鄂三峡行初字第0000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钟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胡振元、曹斌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熊祥群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传学,被上诉人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的副区长刘溯剑及委托代理人周迎春、刘继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3年8月19日宜昌市国土资源局给伍家岗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关于审查伍临路原预制构件厂地块建设项目,白沙路、伍临路、沈家店路合围地块旧城区改造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作出复函:根据你办提供的项目用地规划范围电子坐标,经审查,伍临路原预制构件厂地块建设项目,白沙路、伍临路、沈家店路合围地块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4年3月10日宜昌市土地储备中心对伍家岗区沈家店路、伍临路、白沙路合围地块旧城区(白沙路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填写《宜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申请表》。2014年3月12日宜昌市伍家岗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该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2014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2014年3月17日宜昌市规划局认定该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并附征收范围图。熊祥群与李国能(已意外死亡)系夫妻,其位于白沙路15号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

2014年11月27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给宜昌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宜昌市伍家岗再生资源等12个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国家下达湖北省2014年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复函》,同意其中白沙路二期棚改项目(征收户数373户,征收面积28000㎡)纳入国家下达湖北省2014年棚户区改造计划。

2014年3月18日,伍家岗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在拟征收范围内张贴《房屋征收入户调查通知》,随即开展入户调查,并将包括熊祥群在内的被征收房屋调查结果在被征收范围内公布,公布拟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的调查结果。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