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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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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祥群与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综上,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作出宜伍征决字(2014)7号《房屋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熊祥群要求撤销该征收决定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综上,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作出宜伍征决字(2014)7号《房屋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熊祥群要求撤销该征收决定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于2015年5月19日判决:驳回熊祥群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熊祥群负担。

上诉人熊祥群不服原审法院的上述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是认定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的征收行为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错误,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上诉人房屋被征收后,该地段将具体建设何项目;二是没有证据证实征收活动是基于公共利益;三是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征收程序合法。2、一审程序违法。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提交了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的鄂建函(2014)435号《关于宜昌市伍家岗再生资源等12个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国家下达湖北省2014年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复函》作为其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上诉人已就此提出行政复议,并请求一审法院中止审理本案,但一审法院未依法中止诉讼。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2015)鄂三峡行初字第00003号行政判决,依法确认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宜伍征决字(2014)7号《房屋征收决定书》违法,并予以撤销;一、二审诉讼费由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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