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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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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美佳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工伤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在二审庭审中,美佳居公司提出一审判决漏记其对秀山县人社局举示的证据的质证意见,即取证时有第三方在场,该些证据违法。秀山县人社局提出一审判决记载其对美佳居公司提交的证6的质证意见中存在笔误,即“交接班记

在二审庭审中,美佳居公司提出一审判决漏记其对秀山县人社局举示的证据的质证意见,即取证时有第三方在场,该些证据违法。秀山县人社局提出一审判决记载其对美佳居公司提交的证6的质证意见中存在笔误,即“交接班记录不符合实际”中多记了一个“不”字,应为“交接班记录符合实际”。美佳居公司还提出一审法院对其提交的证4、5和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证10、11)的认证有异议,均应采信。

秀山县人社局和美佳居公司在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一审法院已随案移送本院,经本院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对秀山县人社局和美佳居公司提交的证据的评判理由充分,符合证据规则,予以支持。美佳居公司提出取证时有第三方场,该些证据违法的意见。经查,美佳居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事实存在,且秀山县人社局和邹雪兵方均未认可,其提出的意见不成立。秀山县人社局提出一审判决记载其对美佳居公司提交的证6的质证意见中存在笔误的意见。经查,经与一审庭审笔录核对,判决记载的其对证6的质证意见与庭审笔录相一致,一审判决对该记载不存在笔误,其提出的意见不成立。秀山县人社局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其所称“不符合实际”是针对的美佳居公司举示该份证据的证明目的,而非证据的三性,故该份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予以采信。美佳居公司提出一审法院对其提交的证4、5和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的认证有异议均应采信的意见。经查,杨某甲、曾某某在美佳居公司取证时与其在一审庭中当庭的陈述相一致,但与其在秀山县人社局取证时的陈述相矛盾,与《保安交、接班记录》记载的内容不相印证,且杨某甲、曾某某系美佳居公司的职工,不能排除其在美佳居公司取证时和有美佳居公司出庭的庭审中的证言有利于美佳居公司的嫌疑,一审不采信证4、5、10、11理由充分,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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