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刘浩与孙振新与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再审行政裁定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刘强向孙振新借款90000元后,又另于2008年10月13日、2008年12月1日分别向孙振新借款25000元、35000元,均出具了借据。因还款逾期,2009年3月孙振新向刘强催款,刘强口头同意按《承诺书》将广晟园房屋交孙振新处置,

刘强向孙振新借款90000元后,又另于2008年10月13日、2008年12月1日分别向孙振新借款25000元、35000元,均出具了借据。因还款逾期,2009年3月孙振新向刘强催款,刘强口头同意按《承诺书》将广晟园房屋交孙振新处置,并将中国银行卡、存折、房门钥匙、户口本、身份证等交孙振新。后孙振新得知原审法院执行局已于2009年3月25日在刘浩与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房屋,认为自己债权的实现存在风险,与刘强协商,刘强遂同意配合孙振新。期间,2009年5月10日孙振新与刘强签订《乌鲁木齐市房产转让合同书》一份,大致内容为刘强因向孙振新借款到期后不能归还,将上述房屋转让与孙振新,合同落款日期“2008年10月25日”。同日孙振新向刘强出具内容为“刘强将广晟园小区6号2单元501室卖于孙振新,此房已于2009年5月10日签订卖房合同”的《证明》一份,在《证明》下部并书写了“搬家时还刘强借款条子、借款公证书。孙振新”字样。2009年5月13日孙振新代刘强向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银行代垫”款2257.84元、“滞纳金”225.16元、2009年5月25日又代为支付“企业垫支”款17627元,至此广厦公司的分期付款和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刘强向中国银行新疆分行营业部垫支的按揭款已全部清结。2009年5月25日孙振新代刘强将房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4990.54元缴纳完毕。刘强另向孙振新出具了落款时间倒签至2008年12月11日,金额为45000元的借条一份。2009年5月26日孙振新以刘强借款未按期归还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四案诉讼,原审法院均于2009年5月31日调解结案。(2009)沙民一初字第1740号民事调解书载明:“刘强向孙振新偿还借款90000元;二、刘强向孙振新支付违约金及利息18000元;三、案件受理费……由孙振新负担。以上应付款项108000元,由刘强于2009年6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孙振新”。(2009)沙民一初字第1739号民事调解书载明:“刘强向孙振新偿还借款25000元;二、刘强向孙振新支付借款利息5000元;三、案件受理费……由孙振新负担。以上应付款项,须于2009年6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孙振新”。(2009)沙民一初字第1738号民事调解书载明:“刘强偿还孙振新借款35000元;二、刘强支付孙振新利息7000元;三、案件受理费……由孙振新负担。以上应付款项,由刘强于2009年6月1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孙振新”。(2009)沙民一初字第1741号民事调解书载明:“刘强向孙振新偿还借款45000元;二、刘强向孙振新支付违约金及利息9000元;三、案件受理费……由孙振新负担。以上应付款项合计54000元,由刘强于2009年6月3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孙振新”。2009年6月3日刘强出具内容为“兹有本人刘强在2008年8月25日用按揭房产一套向孙振新借款壹拾玖万伍仟元整,房产座落在……,本人向孙振新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合同贷款公证书及购房首付款票据、户口本、身份证、房钥匙做抵押,并在乌市第二公证处做了公证。刘强与刘浩之间的借款,刘强并未用这套房产做过抵押或担保,刘强自始至终认可此套广晟园小区6号楼2单元501室房产给予孙振新,以此房产偿还刘强向孙振新的借款。2009年3月25日刘浩告刘强借款申请执行一案,让刘强隐瞒事实,说购房合同在母亲手中,今天提供不了,这样做只是刘浩骗刘强说是为了安抚刘强嫂子,而骗刘强到法院签个字,在这之前,房屋抵押并卖给孙振新的事情刘浩都知情”的《声明书》一份。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