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莆田市城厢区库区移民开发局所作的莆城移文(2009)21号《答复》,认定俞兰香一家三人不属于后溪水库移民安置人口,不能按照移民赔偿安置方案进行安置并无不当。上诉人俞兰香等人要求撤销该《答复》本院不予支持。双方上诉无理,均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俞兰香、苏晓涵、苏娇红和上诉人莆田市城厢区水电站库区移民开发局各负担人民币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郑完育 审判员 林天明 审判员 陈金发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林立群 附相关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