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俞兰香、苏晓涵、苏娇红与莆田市城厢区水电站库区移民开发局移民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综上,莆田市城厢区库区移民开发局所作的莆城移文(2009)21号《答复》,认定俞兰香一家三人不属于后溪水库移民安置人口,不能按照移民赔偿安置方案进行安置并无不当。上诉人俞兰香等人要求撤销该《答复》本院不予

综上,莆田市城厢区库区移民开发局所作的莆城移文(2009)21号《答复》,认定俞兰香一家三人不属于后溪水库移民安置人口,不能按照移民赔偿安置方案进行安置并无不当。上诉人俞兰香等人要求撤销该《答复》本院不予支持。双方上诉无理,均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俞兰香、苏晓涵、苏娇红和上诉人莆田市城厢区水电站库区移民开发局各负担人民币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郑完育

审判员  林天明

审判员  陈金发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林立群

附相关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