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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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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兰香、苏晓涵、苏娇红与莆田市城厢区水电站库区移民开发局移民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莆行终字第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也是上诉人苏晓涵、苏娇红的委托代理人)俞兰香,女,196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晓涵,男,199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莆行终字第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也是上诉人苏晓涵、苏娇红的委托代理人)俞兰香,女,196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晓涵,男,199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常太镇。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娇红,女,199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

上诉人苏晓涵、苏娇红的委托代理人苏文新,男,196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城厢区水电站库区移民开发局,所在地莆田市。

法定代表人詹志宇,局长。

委托代理人蔡雨安、胡龙,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莆田市萩芦溪水电管理处,所在地莆田市。

法定代表人林华,主任。

委托代理人蔡建成、陈宝华,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常溪居民委员会,所在地莆田市。

法定代表人冯瑞涛,主任。

上诉人俞兰香、苏晓涵、苏娇红诉上诉人莆田市城厢区水电站库区移民开发局移民行政管理一案,双方均不服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4)荔行初字第3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0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俞兰香及其上诉人苏晓涵、苏娇红的委托代理人苏文新,上诉人莆田市城厢区水电站库区移民开发局的委托代理人胡龙,原审第三人莆田市萩芦溪水电管理处的委托代理人蔡建成、陈宝华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常溪居民委员会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后溪水库位于莆田市城厢区常太镇山门村,是一座中型水库。该工程于1997年9月正式动工,2001年8月完工,2003年7月通过竣工验收。库区淹没区涉及常太镇山门村。1997年8月19日,原莆田县人民政府作出荔政综(1997)209号《关于同意后溪水库移民赔偿安置方案的批复》的文件,原则同意莆田县后溪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上报的后溪水库移民赔偿安置方案。该方案中规定“移民人员、户数以公安部门的户籍、计生台帐为主要依据。”1999年4月19日,莆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后溪水库建设移民问题的会议纪要》(第4期)第9点“移民户口的确认截止到1997年8月31日止,对1997年8月31日后新增的户口,后溪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将给予适当补偿,补偿金额待研究后确定。”2008年1月20日,莆田市城厢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复城厢区农办《关于同意成立“莆田市城厢区水电站库区移民办公室”的批复》该移民办为事业股级,隶属区农办管理。主要职责:服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等各项工作。2008年10月21日,莆田市城厢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作出城委编(2008)30号文件,同意“城厢区水电站库区移民办公室”更名为“城厢区水电站库区移民开发局”,更名后其性质、经费来源、隶属关系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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