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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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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兰香、苏晓涵、苏娇红与莆田市城厢区水电站库区移民开发局移民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原告俞兰香原户籍在常太镇山门村,1991年6月以“姑换嫂”形式出嫁常太镇汀洋村苏文新为妻,1992年2月生育男孩苏晓涵,1995年8月生育女孩苏娇红。原告俞兰香户籍自2007年7月5日由常太镇山门村迁至汀洋村落户,其计生

原告俞兰香原户籍在常太镇山门村,1991年6月以“姑换嫂”形式出嫁常太镇汀洋村苏文新为妻,1992年2月生育男孩苏晓涵,1995年8月生育女孩苏娇红。原告俞兰香户籍自2007年7月5日由常太镇山门村迁至汀洋村落户,其计生管理台帐在后溪水库动工建设前一直由丈夫家汀洋村管理,同时俞兰香原在山门村的承包耕地也转给与其“姑换嫂”的弟媳苏美花。因原告俞兰香及其子女没有按后溪水库移民进行补偿安置而一直上访。为此,被告莆田市城厢区水电站库区移民开发局针对原告上访要求,于2009年4月22日作出莆城移文(2009)21号《关于常太镇汀洋村俞兰香要求按照后溪水库移民安置方案进行安置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该《答复》主要内容认定原告俞兰香及其子女一家三人不属于后溪水库的移民安置人员,不能按照后溪水库移民赔偿安置方案进行安置。俞兰香等人不服该《答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答复》,并确认原告为移民身份,责令被告按规定对原告进行移民补偿安置并发放移民补偿款。

原判认为,被告莆田市城厢区水电站库区移民开发局作为依法批准成立,对后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等各项工作享有管理服务职能的单位,其作出的莆城移文(2009)21号《关于常太镇汀洋村俞兰香要求按照后溪水库移民安置方案进行安置问题的答复》,对原告的权利义务已产生实际影响,是本案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适格的被告。原告对被告作出的《答复》虽现在才明确诉求,但从其多次的上访材料及市法院(2014)莆行辖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中可体现本案的诉讼请求曾起诉而未获立案的事实,故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主张其不适格主体及超过诉讼时效,不予采纳。被告根据原莆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后溪水库移民赔偿安置方案的批复》(荔政综(1997)209号)、《关于后溪水库建设移民问题的会议纪要》(1999年第4期)等文件规定以及对原告的调查材料而作出的《答复》并无不当。现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答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告要求确认其为常太镇山门村后溪水库移民,并责令被告按照后溪库区移民政策对原告进行移民补偿安置并发放移民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根据司法权与行政权相分离原则,该诉讼请求属于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确认后方可进行司法审查,法院不能以司法权代替行政权,且该请求已被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2)城行初字第64号《行政裁定书》所确定,故本案对该请求不予审查裁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俞兰香、苏晓涵、苏娇红要求撤销被告莆田市城厢区水电站库区移民开发局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的莆城移文(2009)21号《关于常太镇汀洋村俞兰香要求按照后溪水库移民安置方案进行安置问题的答复》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