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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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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兰香、苏晓涵、苏娇红与莆田市城厢区水电站库区移民开发局移民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国发(2006)17号《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中“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地明确负责移民工作的机构”的规定,上诉人莆田市城厢区水电站库区移民

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国发(2006)17号《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中“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地明确负责移民工作的机构”的规定,上诉人莆田市城厢区水电站库区移民开发局作为城厢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的行政机关,对后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等各项工作享有管理服务职能,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主体,其作出的莆城移文(2009)21号《关于常太镇汀洋村俞兰香要求按照后溪水库移民安置方案进行安置问题的答复》,对俞兰香及其子女的权利产生实质性影响,是可诉的行政行为。俞兰香虽在多次上访、信访中没有明确针对该《答复》内容,但从多次的上访材料中要求按照移民待遇和本院的(2014)莆行辖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中体现了俞兰香在法定期限内对该《答复》提起行政诉讼,故本案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上诉人莆田市城厢区水电站库区移民开发局主张其为不适格的被告主体和本案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俞兰香及其子女要求法院确认其为后溪水库移民,并按移民政策进行补偿安置、发放移民补偿款,该诉求属行政职权,法院的司法权不能替代行政权,不属于本案行政诉讼审查范围,且有生效的《行政裁定书》所羁束。根据莆田县人民政府荔政综(1997)209号《关于同意后溪水库移民赔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文件中“移民人口、户数以公安部门的户籍、计生台帐为主要依据”的规定和莆田县人民政府1999年第4期办公会议纪要《关于后溪水库建设移民问题的会议纪要》第9点“移民户口的确认截止到1997年8月31日止”的规定,上诉人苏晓涵、苏娇红的户籍在1997年8月31日之前均不在常太镇山门村,不能享受移民待遇。上诉人俞兰香于1991年6月出嫁常太镇汀洋村苏文新为妻,虽其户口于1997年8月31日之前在常太镇山门村,但结合莆田市城厢区水电站库区移民开发局提供的其他证据可以证实,俞兰香不属于后溪水库移民安置人口,不能享受移民待遇,理由是(1)俞兰香的计生台帐在后溪水库1997年动工前已纳入常太镇汀洋村管理;(2)俞兰香系姑换嫂的婚姻,其依法享有的责任田也在丈夫家汀洋村;(3)俞兰香之父俞光照签订的《移民协议书》和《后溪水库移民花名册》中均没有俞兰香的移民姓名;(4)俞兰香于2007年11月1日出具的《承诺书》中自己也承认无具备移民待遇权利;(5)城厢区、莆田市、福建省等三级库区移民开发局的信访答复中均认为俞兰香不符合移民政策规定的条件,不能享受移民待遇的权利。上诉人俞兰香等人上诉认为审核界定移民人口要经村民小组召开会议、公告等程序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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