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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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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兰香、苏晓涵、苏娇红与莆田市城厢区水电站库区移民开发局移民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一审宣判后,俞兰香、苏晓涵、苏娇红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城厢区水电站库区移民开发局作出《答复》缺乏事实依据,在审核移民身份时,没有提交移民人口数量指标确定依据、村民小组召开会议确定移民人口情况、

一审宣判后,俞兰香、苏晓涵、苏娇红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城厢区水电站库区移民开发局作出《答复》缺乏事实依据,在审核移民身份时,没有提交移民人口数量指标确定依据、村民小组召开会议确定移民人口情况、移民身份界定上报材料、移民人口界定的核准及公告等相关证明材料;2、城厢区水电站库区移民开发局作出《答复》未能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其依据原莆田县人民政府的《会议纪要》和荔政综(1997)209号文件界定移民身份是错误的,确认移民身份的重要依据是户籍,而不能随意增加同时具备计生台帐。上诉人俞兰香在1997年户籍仍在山门村,依法应当被界定为移民人口,且上诉人俞兰香婚嫁后为照顾年迈父亲并未到夫家汀洋村,没有享受汀洋村村民的权利。对此,莆田市城厢区水电站库区移民开发局辩称:俞兰香及其子女三人不属于后溪水库移民,不能享受库区移民相关的补助。理由是:(1)苏晓涵、苏娇红的户口不在山门村,俞兰香的计生台帐已经纳入汀洋村管理;(2)俞兰香父亲签订《移民安置协议书》中没有将俞兰香列入移民安置范畴;(3)俞兰香在夫家汀洋村已享受土地经营权等权利;(4)类似俞兰香情况的出嫁女陈丽青也不享受移民待遇;(5)《后溪移民花名册》和所有移民档案材料中没有俞兰香名字;(6)俞兰香书写的《承诺书》也承认自己不具备享受移民待遇的权利。

莆田市城厢区水电站库区移民开发局亦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原审法院认定《答复》系具体行政行为,对俞兰香等人的权利产生影响,从而认定城厢区水电站库区移民开发局是适格的被告主体是错误的,莆田市水利局及其下属莆田市萩芦溪水电站管理处应是本案适格的被告;2、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该《答复》于2009年4月22日作出至今已近5年,已超过2年的时效,且俞兰香多次上访、信访的内容并没有针对该《答复》。对此,俞兰香、苏晓涵、苏娇红辩称:1、城厢区水电站库区移民开发局作为原莆田县人民政府制定会议纪要授权的负责移民综合管理工作的职权单位,其作出的《答复》中认定俞兰香等人不属移民人口,实体处分了俞兰香等人的权益,对俞兰香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符合行政行为特征,是可诉的行政行为;2、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经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莆田市城厢区水电站库区移民开发局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和依据:

1、莆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后溪水库移民赔偿安置方案的批复》(荔政综(1997)209号);证明原莆田县人民政府批复明确规定,移民人口、户数以公安部门的户籍、计生台账为主要依据。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