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因怀疑自己女友张某和高某有不正当关系,遂与高某发生争执并将其左上臂砍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在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某车站附近,被告人孙某因怀疑女友张某与高某有不正当关系,与高某发生争执和身体冲突,在冲突中孙某手持菜刀将高某左上臂砍伤。经鉴定,高某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孙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具有持械情节,法院酌情对其予以从重处罚。鉴于本案由民间纠纷引发,被告人孙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能当庭认罪、悔罪,且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故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