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生效判决确定的3.8万元还款义务,江苏省启东市一女子先是斥资3万元买了一辆二手轿车,而后在卖车得款后仍没有履行还款义务。近日,启东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宋某系启东市惠萍镇人,与案件申请人肖某有多年生意往来。2014年1月30日,因欠款,宋某向肖某出具了3.8万元的借据。但到了约定还款期限后,肖某却发现怎么也联系不上宋某了,于是肖某向启东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2月12日,启东法院判决宋某支付肖某欠款3.8万元及利息,但宋某一直未能主动履行还款义务。 2015年6月4日,肖某向启东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启东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宋某于2016年1月7日个人出资3万元购买一辆二手轿车,并于2016年3月28日以2万元的价格将该轿车出售,所得钱款用于个人支出,仍没有履行法院判决。 今年3月28日,启东市公安局以涉嫌拒执罪决定对宋某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今年4月27日,宋某被在南通市开发区通盛大道一出口处被抓获并移送启东公安局。 庭审中,宋某坦言自己“没有考虑过用卖车的钱履行法院的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其行为已触犯法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被告人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了执行义务,可以酌情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