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介绍工作为名,将年仅16岁的越南女孩诱骗到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给他人做“新娘”并获得赃款,4月10日,南漳县人民法院宣判了此起拐卖妇女案件,这也是该院审理的首例越南籍被告人拐卖妇女案件。 2016年5月中旬,越南籍被告人武某以介绍工作为名,将越南籍公民黄某(女,生于2000年1月11日)从越南诱骗至我国河南省李某(在逃)家中。李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刘某,让刘某帮忙寻找买家。2016年5月30日晚,刘某对朋友郭某称,有两个越南女子要来河南,可以介绍给郭某做女朋友,但对方要钱,郭某表示同意。2016年6月4日,武某、刘某、李某、李某甲(刘某的女友)等人将黄某从李某家带至湖北省南漳县郭某家中,以人民币9万元的价格卖给郭某。武某分得人民币6万元,李某和李某甲共分得人民币3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武某、刘某共同拐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武某、刘某犯拐卖妇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追究被告人武某、刘某犯拐卖妇女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有坦白情节,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武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附加驱逐出境;被告人刘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