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容留吸毒案件,被告人将吸毒处所选在未营业的偏僻农庄,但仍被公安当场查获。法院审理后,一审以容留吸毒罪判处被告人邱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 2016年10月16日晚,被告人邱某持有上饶市信州区朝阳镇樟树坞一家未营业农庄的某办公室钥匙,便邀集邱某某、余某、彭某至该农庄,并让彭某携带吸毒所需的工具至农庄,后被告人邱某在农庄的该办公室内容留邱某某、余某、彭某吸食冰毒。 第二日凌晨,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车站派出所民警对该房间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被告人邱某和吸毒人员邱某某、余某、彭某,并现场缴获吸毒工具。 法院认为,被告人邱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邱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系初犯,综合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