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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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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6)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22、证人潘某某证言:2012年9月份,我在苏州上班,李某丙给我打电话说他在广西桂林做导游,就去桂林了。李某丙给我说正在干“阳光工程”这个项目,让我也了解下,之后我就跟着她到各家串门了,这个人就给我先讲了一

22、证人潘某某证言:2012年9月份,我在苏州上班,李某丙给我打电话说他在广西桂林做导游,就去桂林了。李某丙给我说正在干“阳光工程”这个项目,让我也了解下,之后我就跟着她到各家串门了,这个人就给我先讲了一些经济的发展,最后给我讲了“阳光工程”的事情,上了十天课,我相信了"阳光工程,自由连锁"这个项目能赚钱,总共买了12份。

“阳光工程”这个项目,它属于五级三阶制,五级是五个级别,具体讲的内容我不清楚,听他们给我讲这个能挣钱。我第一次了2份3800元,之后又买了3份,后来又买了7份,总共买了12份,共投资了40100元,直接得到了四千多元,提成很少,我没有发展下线就没有分红。李某丙发展了两个,我和李某乙。李某丙上面是刘某乙,刘某乙上面是邵某某,邵某某上面是常某乙,在往上是常某甲,在往上我就不清楚了。

23、证人李志勇证言:2012年8月份,我女朋友潘某某给我打电话说结婚前咱俩去广西桂林旅游,我就和她去了,到兴安县就下车了,到了之后,潘某某就说“阳光工程”自由连锁销售,我跟着潘某某串门,他们给我先讲了一些经济的发展形式,后来说了"阳光工程"的事情。做"阳光工程"项目,购买的1份是通过银行转账,我用在广西兴安县办的邮政储蓄银行卡转的,潘某某带着我去银行转的账,有个渠村的男士告诉我对方账号,我在ATM机上转的,对方账号和人名不记得了,汇款单那个男的拿走了,转了3800元。我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忘了,卡扔了,这个银行卡户主是我。我没有发展下线。潘某某好像发展了我自己。潘某某上面是李某乙,李某乙上面是刘某乙,刘某乙上面是邵阳鹏,在往上我就不清楚了。

24、证人甘慎吉证言:2011年3月份,甘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广西兴安县有个工程让我过去做钢筋工活,到了之后甘某某接待我,带着我到各家串门了,讲的都是“阳光工程”自由连锁的事情。我买了3份。我购买这3份时给你送了一套西装。我在广西兴安做“阳光工程”项目,购买的3份是甘某某替我交的钱,当时郑献锋、甘某某带着我去兴安县邮政银行转的帐,甘某某用他在兴安县的邮政卡给上面的人转的帐,转了10400元,具体转给谁了我不知道。直接得到了一千多元的提成,提成直接汇到我在兴安县办理的邮政银行卡上了。我没有发展人。我上面是甘某某,甘某某上面是郑献锋,郑献锋上面是郑某乙,郑某乙再往上是谁我不清楚。

25、证人齐某丙证言:2010年夏天的一天,濮阳县渠村乡孟居村的郑某丙打电话让我去广西桂林市兴安县了,到那后郑某丙到车站接的我,随后,就跟我讲他们加入了一个“阳光工程”,让我也加入“阳光工程”,我听他们说的这个工程比较正规,就相信了,我到广西一个月后用3800元买了一份,后来又买了10份合计3、3万元,加入后经常会组织我们开会,主要还是介绍公司制度等内容,每次开会都有好几十人参加,有组织开会的人在上面讲课,期间我回过几次家,介绍我姐夫赵某丙和我女儿齐某乙也来广西加入“阳光工程了”。我前后交的3、68万元都是用现金或银行卡转账交的,对方的账号是邮政储蓄银行的,户主是牛某乙,赵某丙和齐某乙的钱也是转账交的,也是转到邮政储蓄的账号上,转给谁我不知道。我介绍过我姐夫赵某丙和女儿齐某乙加入,别的没有了。我介绍赵某丙和齐某乙加入时是打电话跟他们说的,说有一个新生事物,把“阳光工程”的情况基本都跟他们说了,让他们来广西看看能不能干,他们来了以后待了一段就加入了。赵某丙发展了赵某乙和许某某,齐某乙没有发展人,赵某乙和许某某也没有发展其他人。

郑某丙上级是郑某甲,郑某甲上级是牛某乙,牛某乙上级是刘某乙,刘某乙上级是刘某甲,刘某甲上级是罗红欣和徐某某,他俩是夫妻,是渠村后元村人,他俩的上级我就不知道了,这6个人都已经成功出局了,现在都挺有钱的,开着好车,以前我不认识他们,在广西的时候认识了郑某甲、牛某乙、刘某乙和刘某甲,罗红欣和徐某某我不认识。

26、证人齐某乙证言:2011年6月初,我爸齐某丙给我打电话,就和他去广西兴安了,到了广西兴安是郑某丙去接我和我爸的,我姑父赵某甲,李某某就带我去听课了,给我讲了"阳光工程,自由连锁"的事情,这个工程有多好、能赚多少钱等等,刚开始我没有听,后来天天去听课,每天见不同的人,时间长了我看加入的人很多我也就加入了,我相信了"阳光工程,自由连锁"这个项目能赚钱,我就买了高起点,总共买了41份。

我第一次买了31份,之后又买了10份,总共买了21份,共投资了135800元,给我反了3万多元。我购买第一份时给我礼品了,给了一套西服和一套化妆品。我在广西兴安做"阳光工程"项目,购买的41份都是在银行转的账,我用我爸在广西兴安办的邮政储蓄的银行卡购买的,第一次购买一份是齐某丙的、郑某丙和我爸去转的账,转给谁了我也不知道。我购买了41份直接得到了多少钱我不知道了,我发展的下线提了多少分红我也不记得了。我发展燕某乙,他是我老公,他买了一份。我爸齐某丙发展了7个,我和我老公,赵某甲,赵某乙,许某某,郑某丁,马某某。齐某丙上面是郑某丙,郑某丁,郑某甲,牛某乙,再往上我就不知道了。

27、证人燕某某证言:2012年7月份,我妻子齐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桂林那边找她,就坐车去桂林兴安县,我妻子说的是“阳光工程”自由连锁模式销售的事情,我开始看不相信,里面说的利润很大,随后我又看了几天,期间好多人一直给我讲解,后来我相信了。我本想着按照模式中的高起点资格交钱,当时我妻子已经在我之前缴纳了41份的钱,算是高起点,我当时手里没钱了,给家人要钱家人没给我,我就把手里的3800元交了,算是有资格做这个项目了,第一份是3800元,后面的每份3300元,我交过钱后,给了一套礼品,没啥具体工作,主要是联系身边的人继续加入这个项目,也就是发展下线,我没有发展下线。

28、证人赵某丙证言:2010年12月份,齐某丙把我骗到广西兴安县。我到了之后,是齐某丙和郑某丙接待了我,然后是李海峰和甘某某带我去了解阳光工程。他们给我说“阳光工程,自由连锁”,“五级三阶制”、成功出局模式等等。我后来参加了,买了13份,一共交了43400元,他们给我直接提成,提了5850元。我把这43400元转到牛某乙的邮政储蓄的银行卡上了。齐某丙上线是郑某丙,郑某丙往上是牛某乙,刘某乙,刘某甲,罗红欣,罗某甲和徐某某是夫妻。我发展了徐世忠和赵某乙。赵某乙购买了41份,许某某购买了21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