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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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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13、证人常某甲证言:2010年11月份,我同学甘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外甥郑某丙在广西兴安县搞建筑工程让我去给他帮忙,后来我去才知道他们在那边搞得是“阳光工程,自由连锁”,这个“阳光工程,自由连锁”是在广西桂

13、证人常某甲证言:2010年11月份,我同学甘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外甥郑某丙在广西兴安县搞建筑工程让我去给他帮忙,后来我去才知道他们在那边搞得是“阳光工程,自由连锁”,这个“阳光工程,自由连锁”是在广西桂林市兴安县像灵路中段路北搞的,后又搬到银杏广场状元巷。这个“阳光工程,自由连锁”是以3800元购买一个资格,它属于五级三阶制,五级是五个级别,分别是;“实习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员,”三阶是三个阶段;“实习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为第一阶段,业务经理为第二阶段,高级业务员为第三阶段,”第一阶段要64份晋升第二阶段要达到65份,第二阶段要599份晋升第三阶段要600份或600份往上,往下发展下线的事情,发展第一个下线提成570元。

我在南宁给我讲课的都是甘某某和郑某丙联系的,我只是跟着去听。“阳光工程,自由连锁”就是发展下线,拿分红。第一次给我汇了10万元左右,二次是我自己办理的,我转到南宁卡上了12万元左右。这两次都是在2010年12份办理的。我办好卡2010年12月份是甘某某拿的我的银行卡去办的转账,转账转走了10万左右我没有去。2011年元月份第二次我跟着去了一块去的还有甘某某和牛某乙,也是办理的转账,转走了3万多4万左右。我一共交了135800元,购买了41份。第一份是3800元,剩下的都是3300元。我是业务经理。我购买这41份我共获得了41800元的分红。是分两次发的,第一次发了3万多钱,第二次发了1万多。我发展了我儿子常某乙,我外甥媳妇刘某甲,我表弟媳妇成爱英,还有我亲侄子常发亮,,我外甥卲养鹏。常某乙购买了41份,业务经理级别。刘某甲购买了41份,业务主任级别。成爱英购买了1份,实习业务元。常发亮购买了1份,实习业务元。卲养鹏购买41份,业务经理级别。他们到兴安,都是我领着或我和甘某某一起领着去串门,去听课,给他们讲“阳光工程,自由连锁”。是郑某丙发展的甘某某,甘某某是业务经理级别,郑某甲发展的郑某丙,郑某丙是业务经理级别,郑某甲是牛某乙发展的,牛某乙是刘某乙发展的,刘某乙是刘某甲发展的,刘某甲是罗红欣发展的,罗红欣是徐某某发展的。

14、证人常某乙证言:2011年2月份,我爸给我打电话,我就去广西兴安县。我到了之后我爸给我给我讲了“阳光工程”的事情,上了七天课,我相信了“阳光工程,自由连锁”这个项目能赚钱,总共买了41份。共投资了135800元。直接得到了41800元提成,我没有发展下线就没有分红。我爸发展了三个,我和邵阳鹏、刘传慧。我爸常某甲上面是甘某某,甘某某上面是郑某丙,郑某丙上面是郑某乙,在往上是郑某甲、牛某乙、刘某乙、刘某甲、罗红欣,在往上我就不清楚了。

15、证人刘某甲证言:2011年2月底,我的亲戚常某甲给我打电话,他在广西兴安,我就去找他了,他就带我去别人家串门,给我讲是做“阳光工程,自由连锁”。上了一个星期课,我相信了“阳光工程,自由连锁”这个项目。第一次购买了1份3800元,之后又买了10份,后来又买了30份,总共买了41份,共投资了135800元,家里没钱了,又借了四万元,常某甲帮我贷十万元。我购买第一份时给我礼品了,给了一套衣服和一套化妆品。我在广西兴安做“阳光工程”项目,购买的41份都是在银行转的账,我在广西兴安办了张邮政储蓄的银行卡,第一次购买一份是甘某某、郑某丙、常某乙带着我去转的账;第二次购买十份是常某甲、郑某丙、常某乙、牛某乙和甘某某带着我去转的账;第三次购买的30份是是牛某乙、郑某丙、常某乙、常某甲、甘某某带着我去的,郑某丙说“直接转到他的银行卡上,他再转出去”,他转给谁了我不知道。我在兴安县给我讲课的有郑某丙、牛某乙、甘某某,其他人我也不认识了。我购买了41份直接得到了41800元,我没有发展下线就没有其他分红了。这个分红是在我购买完41份给的现金,第一次分红是一天晚上常某甲帮我领的,他去一个家庭领的;第二次分红是甘某某带我去的,我也不知道去的哪里,给我发钱的我也不知道是谁,两次分红总共是41800元。我没有发展下线。常某甲发展了三个,我和常某乙、邵某某。常某甲上面是甘某某,甘某某上面是郑某丙,再往上我就不知道了。

16、证人程爱英证言:2011年3月份,我表哥常某甲给我打电话,我到广西桂林兴安后,堂哥常某甲给我介绍了“阳光工程”这个项目,我在广西兴安做"阳光工程"项目,购买的1份当时是我表哥常某甲和他儿子常某乙带着我在当地办了张邮政储蓄的卡,办完卡是郑某丙操作的转账,转给谁我不知道。我的上线是常某甲。常某甲再上面是甘某某,再往上是郑某丙、郑某乙。

17、证人邵某某证言:2011年5月27日,常某甲打电话跟我说他在广西干工程,让我跟他去广西干会计,我就同意了,6月3日到广西省桂林市兴安县,到那后常某甲到车站接的我,跟我讲他们加入了一个“阳光工程”,还介绍“五级三阶制”和成功出局制,说出局后每月能领六位数的工资,反复强调这个不是传销,跟我讲这个工程跟传销的区别,第一次买一份产品申购单是3800元,往后再买是3300元,当你和你介绍的人买够300份就可以去网,不用往广西去了,买够600份就算成功出局,就能挣六位数的月工资,劝说我加入“阳光工程”,我就相信了。我到广西一个月后用3800元买了一份,后来又陆续买了40份合计13.58万元,加入后经常会组织我们开会,主要还是介绍阳光工程的好处等内容,每次开会都有好几十人参加,都是濮阳人,有组织开会的人在上面讲课,我听过的讲课的几个人都是河南省濮阳县渠村人,打电话介绍我高中同学刘某乙也来广西加入“阳光工程了”,刘某乙介绍了他同学李某乙加入,李某乙发展了一个人。常某甲上级是甘某某,甘某某上级是郑某丙,郑某丙上级是郑某丁,郑某丁上级是郑某甲,郑某甲上级是牛某乙,牛某乙上级是刘某乙,刘某乙上级是刘某甲,刘某甲上级是罗红欣和徐某某,他俩是夫妻,是渠村后元村人,他俩的上级我就不知道了,郑某甲往上的6个人都已经成功出局了,在广西的时候认识了甘某某、郑某丙、郑某丁、牛某乙,牛某乙上面的4个人我不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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