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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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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8、证人罗某丙证言:徐某某在广西兴安县从事“阳光工程”,现在我才知道,他开始给我说在兴安县开饭店,他刚去时让我贷款给他汇钱,我就在渠村乡农村信用社贷了十几万给徐某某邮过去了。回来后,他买了一辆丰田轿车

8、证人罗某丙证言:徐某某在广西兴安县从事“阳光工程”,现在我才知道,他开始给我说在兴安县开饭店,他刚去时让我贷款给他汇钱,我就在渠村乡农村信用社贷了十几万给徐某某邮过去了。回来后,他买了一辆丰田轿车,在地里盖了养猪场厂房,贷款购买了后八轮货车。

9、证人郑某甲证言:2009年12月份,我姐夫牛某乙给我打电话说来广西兴安县玩,我来到兴安县牛某乙接待的我,他带我去几个家庭串门,让他们给我讲授“阳光工程”项目的事情,说了"阳光工程"模式、操作方法、赚钱方式,上了半个月的课,我相信了这个“阳光工程”,刘某乙就带着我去交钱买了1份,是3800元,算是一个资格,之后我就回家了,回到家打听有的家庭做这个发财了,我就慢慢相信了这个赚钱方法。2010年2月份,我带着钱准备做这个“阳光工程”项目,又买了36份,共交了11万元,之后反了分红,又买了4份,买够了41份,算是高起点;之后我又介绍我侄女郑某乙来做这个“阳光工程”项目,我出钱帮她买了41份,共花了135800元,我和我侄女一共算是花了18万多元,我算是一条线发展,我到现在还赔了17万元左右。

“阳光工程”模式是五级三阶制,成功出局制;操作方法是以各种谎言拉人来广西兴安县,到了之后听别的家庭讲授"阳光工程"的赚钱和操作方式,理解后投钱干“阳光工程”,发展下线一直循环操作;赚钱方式是自己投资一份得直接提成15%,加入公司1至2份是业务员,每份返利570元;3至9份是业务组长,每份返利760元,10至64份是业务主任,每份返利1140元;65至599份是业务经理,每份返利1596元;600份以上是高级业务员,自己购买每份返利1976元,下面发展的人员买的分数也算在自己身上。

在"阳光工程"自由连锁,除了直接提成之外还有其他返利项目,还有间接提成,业务组长提下线的5%,业主主任提下线的10%,业务经理提12%,高级业务员提10%加效益分红。我投的四十一份额后,获得返利共计四万一千八百元钱。我获得返还的四万一千八百元钱都是我投资之后的直接提成。我的返利我也不知道是谁给我发的,听说是高级业务员把返利的钱打到业务经理账号上,再让业务经理往下面发钱,业务经理再给业务主任打钱,业务主任在给业务组长。

我下面发展了两个,一个是我侄女郑某乙;另一个叫郑会仓。我的上线是牛某乙,牛某乙上线时刘某乙,刘某乙上线是刘某甲,刘某甲上线是罗红欣,罗红欣上线是徐某某,郑某乙下线还有郑献锋。

10、证人郑某乙证言:2010年3月份,我叔叔郑某甲给我打电话说来广西兴安县,来到兴安县郑某甲接待的我,他带我去几个家庭串门,给我讲授“阳光工程”项目的事情,说了"阳光工程"模式、操作方法、赚钱方式,上了半个月的课,就相信了这个“阳光工程”,郑某甲就带着我去交钱买了1份,是3800元,算是一个资格,之后我又买了七份,陆续分三次购买了33份,每次购买了多少份记不清楚了,总共购买了41分,我叔郑某甲帮我出了4万元,我姑父牛某乙帮我出了1万多,我是相信他们才参与“阳光工程”的,我之后发展了郑某丙,濮阳县渠村乡孟居村。我的上线是郑某甲,郑某甲上面是牛某乙。牛某乙上面是刘某乙,刘某乙上面是刘某甲,刘某甲上面是罗红欣,罗红欣上面是徐某某,徐某某再往上就不知道了。郑献锋下线还有甘某某和齐某丙、李某某,再往下我就不知道了。

11、证人郑某丙证言:2010年过麦前,通过电话联系到郑某甲后,他说他在广西桂林的兴安县,我就直接从深圳去广西了。到兴安后,经过郑某甲带我了解和别人给我介绍,我相信了这个项目。“阳光工程”内分五级三阶制,一个人只需要发展三个人,进这个项目需要先交纳3800元,算是资格也算是一个“空点”,再往后的业绩按“空点”称呼,从第二个“空点”开始交纳的钱就从3800元降到3300元了。等业绩攒够600份“空点”按照项目分级介绍就算是最终成功了,到时候的利益很丰厚,会有房有车。并且在自身发展人加入攒点的过程中能按自身级别领取回报,当时关于回报有一个表,现在我记不清楚了。我当时了解后,就直接买了41个点,职位称呼直接是主任,按五级三阶制是三级级别。我当时是想着我自身买的多,离最终的600点近。我当时交纳了41点共135800元。我后面就按规定发展下线,我当时一直感觉这个项目确实好,就先联系发展了我舅舅甘某某,随后发展了我一个哥哥齐某丙,还发展了我同学李某某。发展了他们三个人后,也是按照郑某甲当时给我介绍的情况向他们介绍的。他们三个加入后就发展他们各自的下线。我发展了甘某某、齐某丙、李某某时,他们三个人的钱都是转账。甘某某交了41点得钱共135800元,齐某丙交了11点的钱共36800元,李某某交了18份的钱共59900元。他们加入是买的点数,共70点,后来他们三个各自发展的下线,到最后共计有四、五百点。

12、证人甘某某证言:2010年9月份,我是通过我外甥郑献锋去的广西兴安县的,之后他就带我见个家庭,让他们给我讲授“阳光工程”项目的事情,说了“阳光工程”模式、操作方法、赚钱方式,两个月内见了至少40人,我在广西兴安县考察了20天,我就相信了“阳光工程”这个项目,刘某乙就带着我去交钱买了3份,第一份是3800元,以后再买是3300元,算是加入“阳光工程”项目了,之后一个半月我又见了其他家庭,他们又给我说“很多人因为这事赚了不少钱,在2003年之前从事“连锁销售”行业的人每个人只能做一份,按照这样的计算,上高级业务员需要累积600份,也就是需要600个人。但是在2003年之后,“连锁销售”行业推出了“高起点”,也就是说大家可以多买份额,每个人最高可以买到41份,每个人都能赚钱,不是拉人头,不是传销,是向国家交税的,合法的。”之后我先后三次共投了41份,共计13.58万元,具体每次转了多少钱我记不清楚了,都是刘某乙带着我去兴安县邮政储蓄转的钱。在两个月期间我介绍常某甲和甘信吉来广西兴安县搞这个“阳光工程”项目,常某甲最后也交了13.58万元,甘信吉交了10400元,是我发展了两个人。

“阳光工程”模式是五级三阶制,成功出局制;操作方法是以各种谎言拉人来广西兴安县,到了之后听别的家庭讲授“阳光工程”的赚钱和操作方式,理解后投钱干“阳光工程”,发展下线一直循环操作;赚钱方式是自己投资一份得直接提成15%,加入公司1至2份是业务员,3至9份是业务组长,10至64份是业务主任,65至599份是业务经理,600份以上是高级业务员,下面发展的人员买的分数也算在自己身上。业务组长提下线的5%,业主主任提下线的10%,业务经理提12%,高级业务员提10%加效益分红。我投的四十一份额后,获得返利共四万一千八百元钱,都是我投资之后的直接提成。在“阳光工程”自由连锁,除了直接提成之外还有间接提成。我的间接提成,提了一万多元。我在广西兴安县呆了两年,郑某甲、牛某乙、刘某乙、刘某甲等人给我讲过课,我就认识他们四个人,其他人就不记得了。郑献锋上线是郑某乙,郑某乙上线是郑某甲,是郑某乙的叔叔,郑某甲上线是牛某乙,牛某乙上线是刘某乙,刘某乙上线是刘某甲,刘某甲上线是罗红欣,罗红欣上线是徐某某,再往上我就不知道了。我知道郑献锋下线有我和齐某丙、李某某。我下面发展了常某甲和甘信吉。常某甲下面发展了常某乙,再往下面发展我不知道了。齐某丙下面发展了赵某丙,齐某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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