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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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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五级三阶制”和“成功出局制”具体有5个级别,有的级别里面还细分小级别,我是第2级里面的小经理,常某甲、甘某某、郑某丙、郑某丁是第2级里面的大经理,刘某乙、李某乙是第3级,第1级的最高,就是成功出局的人,

“五级三阶制”和“成功出局制”具体有5个级别,有的级别里面还细分小级别,我是第2级里面的小经理,常某甲、甘某某、郑某丙、郑某丁是第2级里面的大经理,刘某乙、李某乙是第3级,第1级的最高,就是成功出局的人,你和你发展的人买够600份产品,就算成功出局,以后不用来广西,在家就能领六位数的月工资,每个人只能发展3个人,多了不让发展,只能让你的下线再发展别的人。

18、证人常发亮证言:2011年10月份,常某甲给我打电话,我就坐车去了广西兴安县,常某甲接待的我,带我去一个家串门了,这个人就给我先讲了一些经济的发展,最后给我讲了"阳光工程,自由连锁"的事情,对“阳光工程,自由连锁”半信半疑,就购买了一份,我也没有发展下线。在兴安县给我讲课的有常某甲、甘某某,其他人我也不认识了。我购买了1份没有直接提成和分红。我没有发展下线。常某甲发展了刘某甲,常新甫,邵养磊和我。常某甲上面都有谁我不是很清楚,就知道上面有甘某某。

19、证人刘某乙证言:2011年11月份,邵阳鹏给我打电话,我就买了火车票去广西兴安了,来到兴安县邵阳鹏、常某甲、常某乙接待的我,他们给我讲授“阳光工程”项目的事情,说了“阳光工程”模式、操作方法、赚钱方式,先让少部分人用这种模式富起来,再到各地创办企业工厂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又上了一个星期的课,期间有很多渠村的成功人员来亲自讲课,讲解自己的成功经验,他们都是成功出局,赚了很多钱的高级业务员,我就相信了这个“阳光工程”,邵阳鹏就带着我去交钱买了1份,是3800元,算是一个资格,之后我又买了19份,第三次购买了4份,第四次购买了10份,总共购买了34份。我投的34份额后,总共返还了三万元左右的直接提成。我的返利我也不知道是谁给我发的,都是发到我在广西兴安县办的邮政银行卡上,分几次发到我的银行卡上,每次发多少记不清楚了。

我在广西兴安做“阳光工程”项目,购买的34份都是在银行转的账,我在广西兴安办了张邮政储蓄的银行卡,第一次购买1份是3800元,是邵阳鹏和甘某某带我去邮政银行,向一个卡号存的现金,对方是谁我不知道;第二次购买19份是甘某某带着我去邮政储蓄银行转的账,甘某某告诉我个卡号,让我转到这个卡号上,我也不知道对方是谁,转了62700元;第三次购买了4份,怎么转的帐记不太清楚了;第四次购买的10份也是甘某某带着我去邮政储蓄银行转的账,甘某某告诉我个卡号,让我转到这个卡号上,我也不知道对方是谁,转了33000元。我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是6210986170002156907,这个银行卡户主是我。我下面发展了李某丙,她姐李某乙和我是初中同学。我的上面是邵阳鹏,再往上是常某乙、常某甲、甘某某、郑某丙、郑某乙、郑某甲、牛某乙。牛某乙再往上就不知道了。

20、证人李某乙证言:2012年3月份,刘某乙给我打电话说来广西兴安县给他帮忙,到了之后,跟着他去串门,给我讲国家支持“阳光工程”,以后参与了有很多特别优待,能赚多少钱等等。当时我不相信,呆了十天就回学校。我回家十天后,刘某乙又回郑州找我,我就说我妹现在没有工作,就让她先去找个工作吧,刘某乙就告诉我妹那边有个导游的活,我妹就跟着刘某乙去广西兴安县了,我妹在兴安县呆了三个多月购买了11份,购买11份的钱还是我给她汇的钱,我妹最后不相信这个“阳光工程”了就回家了。我在2012年6月底毕业后我也去广西兴安县了,我是我妹发展的,第二次去我在那呆了四个月,购买了14份,最后不相信这个“阳光工程”回家了。

我在广西兴安做“阳光工程”项目,购买的14份是通过银行转账,每个月的20日以后能申请购买,第一次我购买了3份,好像是甘某某带我去邮政银行转的账,李富贵拿着我的银行卡转的,转给谁了不知道;第二次我购买了7份,是甘某某带着我去邮政银行转的账,对方账号不记得,对方名字好像是秀珍;第三次购买了4份,还是田素云带着我去邮政银行转的账,对方账号不记得,对方名字是秀珍。当时转账的凭条他们不让我拿,他们都拿着撕了。我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忘了,银行卡在家放着呢,回家我把我和我妹的银行卡号告诉你们,这个银行卡户主是是我和我妹的。我妹她嫁到安徽太和县了,而且她现在怀孕七个月了,不能过来,她去广西兴安县从事“阳光工程”的事情我都了解,我可以替她做口供,她购买的11份钱是我出的,她一次购买了11份,刘某乙和甘某某带着我妹去邮政储蓄银行转的账,是徐世成拿着我妹的银行卡转的账,对方账号不记得,对方名字是秀珍。我在兴安县给我讲课的有徐世成、罗广超、韩瑞平、徐振伟给我讲过,其他人记不清了。我和我妹做这个“阳光工程”项目得到直接提成和分红了,我和我妹购买了很少,得到的很少,我没有发展下线没有间接分红,我妹发展了我和潘某某,还有点分红。我妹发展了我和潘某某。潘某某下面还发展了李志勇一个人,李志勇购买了一份,呆了一个月就回家了。我妹上面是刘某乙,刘某乙上面是邵阳鹏,邵阳鹏上面是常某乙,常某乙上面是常某甲,常某甲上面甘某某,甘某某上面是郑某丙,郑某丙上面是郑某乙,在往上我就不清楚了。

证人李某丙证言:2012年四月底去的广西兴安,是我姐说刘某乙在那边有份导游的工作,正好适合我做,刘某乙回家呆了几天之后,帮我买了火车票,我和他一起去了兴安。到那之后,我发现不是导游,而是他们所谓的“阳光工程”,又叫连锁销售,跟着他们天天到别人家里聊天,一般都是三个人一组去听课。听过陈付起、陈付敏、韩瑞萍、张恩建的课。我住在兴安县银杏广场附近。我们平时只是一天两次到别人家里听课。我做了11份,共36800元。那3800是有产品的,都是很普通的化妆品,其余的十份没产品,是一次性购买的,转账时有甘某某、刘某乙陪同转给一个叫秀珍的账户。拿直接提成也拿间接提成,但是都很少,最后2012年8月份离开了兴安。我上面是刘某乙,再上面是邵阳鹏,再上面是常新普,再上面是常某甲,再上面是甘某某,再上面是郑先锋,下面是李某乙和潘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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