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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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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朱英平、李天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8)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五)证人马某甲证言证实,鼎泰公司系其丈夫徐某甲注册开办的,其负责向群众进行集资。朱英平是鼎泰公司的钱串子,给钱串子的好处开始是1万元给5%返点,后来逐渐增加成10%、15%,最后是18%,至于他们给群众多少不

(五)证人马某甲证言证实,鼎泰公司系其丈夫徐某甲注册开办的,其负责向群众进行集资。朱英平是鼎泰公司的钱串子,给钱串子的好处开始是1万元给5%返点,后来逐渐增加成10%、15%,最后是18%,至于他们给群众多少不清楚。

(六)豫中德会鉴字(2014)第004-4号鉴定意见书证实,2009年7月19日至2011年8月26日期间,被告人李天才以鼎泰公司的名义非法吸收存款涉及31人,票面金额210万元,存款时支付利息185190元,支付返点46400元,实收金额186410元,后期兑付利息210021元,兑付本金9140元,实际造成集资群众损失金额1649249元。

(七)豫中德会鉴字(2014)第004-1号鉴定意见书证实,2009年7月19日至2011年8月26日期间,被告人朱英平以鼎泰公司的名义非法吸收存款涉及119人,票面金额868万元,存款时支付利息773065元,支付返点227000元,实收金额7679935元,后期兑付利息882342.8元,兑付本金9140元,实际造成集资群众损失金额6612738.2元。

(八)中国银监会安阳监管分局证明证实,该局未向鼎泰公司颁发金融许可证,未审批同意其吸收公众存款,鼎泰公司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格。

(九)被告人李天才名下的存款借据证实,被告人李天才以本人名义在鼎泰公司存款2笔,票面金额7万元未兑付。

(十)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承诺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十一、2011年,被告人朱英平以宏讯公司名义,以高息为诱饵,以月息3分,期限3-6个月,返点6%,存款时扣除3个月利息的方式,在安阳地区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涉及8人8笔,票面金额98万元,存款时扣除利息93600元,扣除返点66400元,实收金额82万元,后期支付利息57800元,未兑付即损失76220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朱英平供述证实,2011年,其介绍8个人到宏讯公司存钱,向他们介绍宏讯公司在林县有土地,公司实力雄厚,利息高,月息3分,期限3-6个月,返点6%,存款时扣除3个月利息。其1万元从中获得100元的好处费。

(二)被害人肖某某、李甲某等8人报案陈述、询问笔录、集资户核实登记表、提交的宏讯公司的借款协议(合同)、借据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通过被告人朱英平介绍宣传在宏讯公司进行了集资存款。

(三)方正(2015)会鉴字第2号鉴定意见书证实,2010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朱英平以宏讯公司的名义非法吸收存款涉及8人8笔,票面金额98万元,存款时扣除利息93600元,扣除返点66400元,实收金额82万元,后期支付利息57800元,未兑付762200元。

(四)中国银监会安阳监管分局证明证实,该局未向宏讯公司颁发金融许可证,未审批同意其吸收公众存款,宏讯公司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格。

(五)宏讯公司成立资料证实,宏讯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28日,法定代表人晁斌

(六)被告人户籍证明、北关区整顿规范融资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建议函等证据在卷佐证。

另查明,朱英平检举揭发郭人峰等8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33万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以上证据,经法庭公开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英平、李天才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核其行为,二被告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英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亿余元、被告人李天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00余万元,数额巨大,且归案后未退赃,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指控被告人朱英平为诚信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7239000元,无报案群众,在案发前已经全部归还本息,该指控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人朱英平检举揭发郭人峰等8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33万元,查证属实,朱英平的辩护人据此提出朱英平具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英平及其辩护人认为指控朱英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及获利数额过高,与实际不符,指控依据的司法鉴定意见不准确,不真实,不应采信的意见,证据不足,不予采纳;被告人朱英平的辩护人提出朱英平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中所起作用较小,不是公司的负责人或者主管人员,系从犯,朱英平主动放弃兑付其名下的全部集资款,属于主动退赃的辩护意见均证据不足,不予采纳。被告人朱英平系初犯,年迈有病,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李天才无吸收公众存款资格,具体实施了帮助朱英平向邻居、同事、熟人等介绍宣传集资公司利息高,有返点,宣传朱英平负责向集资公司集资,并向集资人提供朱英平的联系方式,帮助朱英平收取群众集资款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报案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李天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李天才是否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中获利,不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要件,被告人李天才及其辩护人辩称李天才帮助朱英平吸收存款,没有宣传、没有到集资公司存款,没有获利,不构成犯罪的意见证据不足,不予采纳。被告人李天才在单位工作表现突出,曾经见义勇为救助过落水儿童,李天才的辩护人据此提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证据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英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1日起至2022年12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天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1日起至2018年12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追缴赃款及非法所得退还被害人,剩余赃款、赃物及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金书

审 判 员  王瑞霞

人民陪审员  付丽芬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李晓华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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