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2010年12月至2011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朱英平、李天才及朱英平的下线以龙煤公司名义,以高额利息返点为诱饵,以月息3分,返点12-16%,存款时扣除3个月利息和返点的方式,通过口口相传,在安阳地区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其中,通过朱英平吸收存款涉及686人次,票面金额3196万元,存款时扣除利息2876400元,扣除返点2820300元,实收金额26263300元,后期支付利息506400元,实际造成集资群众损失金额25756900元,朱英平获利93750元。通过李天才吸收存款涉及75人次,票面金额241万元,存款时扣除利息216900元,扣除返点171300元,实收金额2021800元,后期支付利息65700元,实际造成集资群众损失金额1956100元。被告人朱英平、李天才共在龙煤公司存款11笔,票面金额389万元未兑付。其中,以朱英平名义存款6笔,票面金额284万元,以李天才名义存款5笔,票面金额105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朱英平供述证实,2010年12月份,王某戊向其宣传龙煤公司存钱利息高,有返点,公司有煤矿,其和王某戊找到龙煤公司的会计胡某甲立了一个户,开始为龙煤公司吸收存款,月息3分,返点12%。从2010年12月份到2011年6月份,其为龙煤公司介绍储户存钱。返点从12%到16%。其让存款户拿着钱到其家,其拿钱去龙煤公司存钱,有时其也领着储户到龙煤公司存钱,存1万元其留下50或100元的好处费,利息和其他的返点在存款时直接从储户的本金中扣除给储户。其发展了几个“联络员”(下线),联络员的储户存款时存到其名下,通过联络员介绍到龙煤公司的存款户其基本上不认识,储户在其名下存款越多,金额越大,龙煤公司给其返点越高,其就更容易介绍储户到龙煤公司存款。其自己介绍到龙煤公司的存款不到2000万元,联络员介绍多少人存了多少钱其不清楚。报案群众登记明细表中有三分之二的人其都认得,是通过其介绍后将钱存到龙煤公司的,有三分之一的人其不认得,他们登记到其的名下可能是其发展的“联络员”直接介绍的。另外,其丈夫李天才认识的一些人存款,都是由其直接把钱存入龙煤公司的,利息和返点都由其支付。由联络员直接介绍到龙煤公司存款,因为其没有得他们的返点,其认为不该算到其集资数额中。
(二)被告人李天才供述证实,其爱人朱英平为龙煤公司吸收存款的过程中,对外宣传龙煤公司能存钱,通过她能把钱存到龙煤公司。安钢生活区及附近居住的一些邻居来找其,想通过其把钱给朱英平,通过朱英平再把钱存到龙煤公司,其出于好心帮忙把来找其的人介绍给其爱人朱英平。龙煤公司存款月息3分,先扣除3个月的利息,返点由其爱人朱英平掌握。朱英平说给人家多少返点,其就扣除多少返点。具体存了多少记不清了。后来龙煤公司出事,通过其往龙煤公司存钱的储户找其要钱,其和朱英平就跑了。
(三)被害人李某丙、王乙某等686人次报案陈述、询问笔录、提交的龙煤公司的借据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通过被告人朱英平介绍宣传在龙煤公司进行了集资存款。
(四)被害人董某甲、温某某等75人次报案陈述、询问笔录、提交的龙煤公司的借据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通过被告人李天才介绍宣传在龙煤公司进行了集资存款。
(五)证人申某甲证言证实,其是龙煤公司的法人代表,其以龙煤公司名义集资,月息3分,期限6个月,返点10-22%不等。收集资款只有借据,没有建立账目。集资款除了用于购煤,其他主要用于支付利息和返点。
(六)证人胡某甲证言证实,其在龙煤公司负责融资,2009年开始,龙煤公司集资是月息3分,返点10-22%,期限6个月,存款时先付3个月利息,后3个月利息到期连本一起付清。到2011年9月份,龙煤公司共集资7.9亿多元。用于购煤2亿多元,其他用于支付集资户利息返点和中间大户的佣金(好处费)。
(七)同心会鉴字(2014)4-1号鉴定意见书证实,2010年12月至2011年9月期间,被告人朱英平以龙煤公司的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686人次,票面金额3196万元,存款时扣除利息2876400元,扣除返点2820300元,实收金额26263300元,后期兑付利息506400元,实际造成集资群众损失金额25756900元,朱英平获利93750元。
(八)同心会鉴字(2014)4-2号鉴定意见书证实,2010年12月至2011年9月期间,被告人李天才以龙煤公司的名义非法吸收存款涉及75人次,票面金额241万元,存款时扣除利息216900元,扣除返点171300元,实收金额2021800元,后期支付利息65700元,实际造成集资群众损失金额1956100元。
(九)中国银监会安阳监管分局证明证实,该局未向龙煤公司颁发金融许可证,也未审批同意其吸收公众存款。
(十)被告人朱英平、李天才在龙煤公司存款借据证实,二人共在龙煤公司存款11笔,票面金额389万元未兑付。其中,以朱英平名义存款6笔,票面金额284万元,以李天才名义存款5笔,票面金额105万元。
(十一)被告人朱英平、李天才为龙煤公司吸收公众存款明细表、引资居间协议、龙煤公司注册信息、(2013)安中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部分集资群众换票情况说明等证据在卷佐证。
八、2010年8月至2011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朱英平以大唐公司和河南光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公司)名义,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月息2-4分,期限6个月和12个月的方式,在安阳地区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涉及17人21笔,票面金额117万元,存款时扣除利息105300元,扣除返点71800元,实收金额992900元,实际造成集资群众损失金额99290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朱英平供述证实,2010年12月份,其通过何某甲介绍认识了史某某,史某某对其说他负责给大唐公司吸钱,其如果有客户可以介绍到那里存钱。其给史某某介绍了17个客户,月息3分,存钱时先付3个月的利息和10%返点,票面金额117万元,除去利息返点后,实收金额992900元。客户都是其领着他们到史某某处存的钱。大唐和光大公司的实力及项目情况都是史某某给客户介绍的,其给史某某介绍客户,史某某没有给其好处和返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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