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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朱英平、李天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至2012年9月份,被告人朱英平为获取非法利益,以金丰、中鼎、明宇、诚信、隆琪、中宇华兴、龙煤、大唐、智运、鼎泰、宏讯等11个公司的名义,以高息返点为诱饵,在安阳地区向社会公众宣传介绍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至2012年9月份,被告人朱英平为获取非法利益,以金丰、中鼎、明宇、诚信、隆琪、中宇华兴、龙煤、大唐、智运、鼎泰、宏讯等11个公司的名义,以高息返点为诱饵,在安阳地区向社会公众宣传介绍集资存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涉及1944人,票面金额114096436元,扣除利息返点后,实收金额103274060元,后期支付利息7440323.8元,支付返点529600元,兑付本金1472454元,未兑付93831682.2元,追回赃款22834.33元,实际造成集资群众损失金额93808847.87元;被告人李天才为获取非法利益,以金丰、中宇华兴、龙煤、智运、鼎泰等5个公司的名义协助朱英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涉及225人,票面金额12471581元,扣除利息返点后,实收金额11096910元,后期兑付本金65980元,支付利息1060886元,未兑付9970044元,实际造成集资群众损失金额9970044元。被告人朱英平获利6142435元,李天才获利884100元。被告人朱英平和李天才将获利存入上述集资公司共计782万元未兑付。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0年1月至2011年9月期间,被告人朱英平以金丰公司有实体,有实力,存款安全为名,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月息3分,期限6个月,存款时扣除15%返点和1个月利息,以后按月付利息的方式,在安阳地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涉及296人374笔,票面金额2591万元,支付利息441000元,支付返点1892475元,实收金额23576525元,后期支付利息2931100元,兑付本金184200元,未兑付金额20461225元,追回赃款22834.33元,实际造成集资群众损失金额20438390.67元。朱英平获利2771325元;被告人李天才以金丰公司的名义,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在安阳地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涉及90人133笔,票面金额683万元,支付利息113700元,支付返点457600元,实收金额6258700元,后期支付利息675700元,兑付本金35000元,实际造成集资群众损失金额5548000元。李天才获利771800元。朱英平和李天才以个人名义存入金丰公司共计票面金额306万元未兑付。其中,以朱英平名义存款票面金额120万元,以李天才名义存款票面金额186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朱英平供述证实,2011年前后,其听说金丰公司存钱给15%返点和3分利息,期限6个月,每月付利息,公司在内黄有枣茶厂,在周口有房地产,于是到金丰公司存了几笔共300来万元。后来向集资群众宣传公司在内黄有枣茶厂,在周口有房地产,自己在金丰公司存了钱,介绍别人往金丰公司存钱,并把公司的宣传资料给集资群众。在金丰公司存款大部分经其办理,有些是李天才收的钱,最后都给了其,由其存到金丰公司。其1万元从中得好处费几百元到三五十元不等,具体存款多少,得到多少好处费记不清楚了。其和李天才在金丰公司存款300多万元中,有其和李天才的钱、有亲戚的,还有其揽储得到的好处费。

(二)被告人李天才供述证实,2010年左右至2011年8月份,其知道妻子朱英平给金丰公司高息吸收存款,其帮着介绍了一部分人到金丰公司存钱。其向认识的熟人介绍金丰公司在内黄有枣茶厂,在安阳市许多汽车上有广告,其认识的人就认为金丰公司有实力,有的人听说其妻子朱英平给金丰公司揽储,给的利息返点高,他们把钱放到其家,有时其到他们家拿钱,其具体介绍了多少人存款,有多少人通过其把钱交给了朱英平记不清了,大概有600多万元。公司给的返点高,朱英平给群众返点低,中间能得一部分好处,于是其帮着朱英平揽储了,公司给的利息都是3分,返点多少其不知道,都是朱英平和公司谈的,具体给存款人多少返点也是朱英平定的,中间获利都是朱英平去取的,其和朱英平是一家人,其也没有必要问。其和朱英平存到金丰公司有几百万元。

(三)被害人王某某、郭某等296人报案陈述、询问笔录、控告材料、金丰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据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通过被告人朱英平、李天才介绍宣传在金丰公司进行了集资存款。

(四)被害人丁某证言证实,其是通过李天才把钱存到金丰公司的。当时,李天才在他家拿着金丰公司的宣传页给其介绍金丰公司怎么好,让其把钱存到金丰公司。因为是邻居,听他说能挣钱,又没有多大风险,其把钱给了李天才,让他帮其存到了金丰公司。

(五)被害人王某甲和郑某某的报案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郑某某和王某甲通过被告人朱英平和李天才介绍在金丰公司进行了存款。

(六)证人魏某、张某某、张某、任某等证言证实,五人在金丰公司上班,公司集资期限6个月,月息3分,返点12-18%,收款时先扣除一个月利息和返点,朱英平是金丰公司的钱串子,和李天才合为一个大户,公司给大户12-18%返点。

(七)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其是朱英平和李天才的儿子,其在家看见丁某四五次将钱给其爸妈让帮助存到金丰公司。另外,其认为烟厂的人都是通过郑某某等人将钱给其爸妈存到金丰公司的。

(八)豫丰专审字(2014)第W-2号专项审计报告证实,2010年1月至2011年9月期间,被告人朱英平以金丰公司的名义非法吸收296人374笔存款,票面金额2591万元,存款时扣除利息441000元,扣除返点1892475元,实收金额23576525元,后期支付利息2931100元,兑付本金184200元,实际造成集资群众损失金额20461225元;朱英平获利2771325元。

(九)豫丰专审字(2014)第W-1号专项审计报告证实,2010年1月至2011年9月期间,被告人李天才以金丰公司的名义非法吸收90人133笔存款,票面金额683万元,存款时扣除利息113700元,扣除返点457600元,实收金额6258700元,后期支付利息675700元,兑付本金35000元,实际造成集资群众损失金额5548000元,李天才获利771800元。

(十)被告人朱英平、李天才在金丰公司存款借据和借款合同证实,朱英平和李天才共在金丰公司存款12笔,票面金额306万元未兑付。其中,在朱英平名下4笔,票面金额120万元,在李天才名下8笔,票面金额186万元。

(十一)中国银监会安阳监管分局证明证实,该局未向被告人朱英平、李天才和金丰公司颁发金融许可证,也未审批同意其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朱英平、李天才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格。

(十二)到案证明证实,被告人朱英平、李天才于2013年12月9日在广西南宁市被抓获。

(十三)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证实,2014年4月19日,公安机关冻结朱英平名下在工商银行存款22834.33元。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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