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报案人王某某于2012年1月18日报案,文泰分局于2012年1月18日对被告人朱英平和李天才立案进行侦查。朱英平和李天才在中鼎、明宇、诚信、隆琪、中宇华兴、龙煤、大唐、智运、鼎泰等10个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均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并案至文泰分局一并起诉。
(十五)被告人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朱英平向金丰公司介绍存款个人记录资料等证据在卷佐证。
二、2010年5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朱英平以中鼎公司开发新能源为名,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期限6个月,月息3分,存款时扣除3个月利息和9%的返点的方式,在安阳地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涉及33人35笔,票面金额149万元,存款时扣除利息141300元,扣除返点48600元,实收金额1300100元,后期对付本金及利息157500元,实际造成集资群众损失金额1142600元。朱英平获利85500元。朱英平和李天才以个人名义存入中鼎公司共计票面金额15万元未兑付。其中,以朱英平名义存款票面金额8万元,以李天才名义存款票面金额7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朱英平供述证实,大概是2010年5月份,许多公司都在安阳集资,何某某经营的中鼎公司也来安阳集资,其通过彭某某介绍认识何某某,何某某开车接其到内黄县后河镇看了一块地,何某某说这是公司的地,马上就要盖厂房,前景好,何某某又拉着其到内黄县吃了饭,何某某让其领着储户到该公司存款,他给储户开具借款合同和收据,月息3分,期限6个月,返点9%,存款时扣除3个月利息和返点,到期再付3个月利息。其对集资群众宣传中鼎公司是用专利技术从轮胎中提炼柴油的,前景比较好,月息3分,还有返点。其共替何某某揽储140万元左右,获利85500元,在转存的时候,其以利息和返点付给了集资群众,其实际没有获利。
(二)被害人程某某、董某某等33人报案陈述、询问笔录、辨认笔录、中鼎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收据和被害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通过被告人朱英平介绍宣传在中鼎公司进行了集资存款。
(三)证人何某某证言证实,中鼎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份,注册资金990万元。公司成立时有4个股东,其出资140万元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工作。公司办公地址后来改在马上乡赵信村。公司项目是利用垃圾塑料生产再生燃油。2010年5月份,其认识了李某甲,李某甲说公司项目不错,李某甲介绍彭某某、朱英平等5个人到公司考察,又到项目地址看了看,大概过了4、5天,彭某某给其联系让带上公司印章和有关手续到安阳办理吸收资金的手续,月息3分,期限6个月,返点9-12%,彭某某揽储最多,其给返点12%,其他人都是返点9%。存款时提前付储户3个月的利息和返点,半年到期后再给储户3个月利息。通过彭某某、朱英平等人介绍到其公司存钱票面金额1500多万元,实际到其手里的钱1100万元左右。集资款去向:购买72亩土地大约150万元(,付专利费200万元,建厂房付款20-30万元,2010年11月份,兑付储户450万元左右,还公司债务90万元,在内黄县商务局交了20万元的项目保证金,订购机器设备75万元,(共1005万元)其他用于购买公司办公用品、员工工资、购买车辆、燃油、考察等费用大约90万元,公司没有会计。
(四)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公司成立之初,需要大量资金,何某某在安阳通过中间人弄到了钱,何某某说月息3分,先付3个月利息,在蓝天宾馆,彭某某、朱英平等5个人介绍人存钱,其按1万元返900元的比例给存钱人,然后给存钱的人开收据和借款合同,收据上盖中鼎公司的财务章和何某某手章。经其收了700万元左右,实际到手的也就600来万元。在安阳吸收的资金租赁了60多亩土地,购买了70多亩土地,大概支付150多万元买了2个专利,经其手付款100万元,交到政府的保证金有20万元,定做机器设备花了70万元左右,另外就是公司车辆、办公用品、工人工资及其他花销。
(五)证人彭某某证言证实,中鼎公司开始对其说的返点9%,后来其揽储多,给何某某说这个事,何某某就给了其12%返点。
(六)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2010年4月份,经李某甲介绍认识了何某某,彭某某拉着其、王某丙、朱英平、范某某和何某某、王某乙一起到内黄参观何某某的企业,看到已经开始建厂了,其几个都相信了,吃饭时何某某说拉来钱1万元给9%返点,给储户多少他不管。中鼎公司给储户是月息3分,提前付三个月的利息,其觉得差不多就同意了。揽储时其领着储户到宾馆由储户将钱交给何某某、王某乙,他们给储户开好手续后,其按事先说定的返点先给了储户,到了晚上,何某某、王某乙根据其每天的揽储额统一清算给其返点。
(七)四方(2012)会鉴字第04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2010年5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朱英平以中鼎公司的名义非法吸收存款涉及33人35笔,票面金额149万元,存款时支付利息141300元,支付返点48600元,实存金额1300100元,后期返还利息本金157500元,实际造成集资群众损失金额1142600元。朱英平获利85500元。
(八)被告人朱英平、李天才在中鼎公司存款收据和借款合同证实,朱英平和李天才共在中鼎公司存款2笔,票面金额15万元未兑付。其中,在朱英平名下1笔,票面金额8万元,在李天才名下1笔,票面金额7万元。
(九)中国银监会安阳监管分局证明证实,该局未向被告人朱英平和中鼎公司颁发金融许可证,也未审批同意其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朱英平和中鼎公司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格。
(十)被告人户籍证明、中鼎公司成立手续资料、仝桂林和卢艳在中鼎公司的借款合同和转存款收据、孙香莲和刘风华、周连付书写的收据、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等证据在卷佐证。
三、2008年9月至2012年5月份,被告人朱英平以明宇公司名义,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在安阳地区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涉及419人,票面金额2521万元,实收金额21384400元,后期兑付利息1379800元,兑付本金247500元,未兑付即造成集资群众损失金额19757100元。朱英平获利7563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朱英平供述证实,2008年左右,何某甲给其联系说明宇公司准备在郑州市建设一个汽车贸易城,让其帮她集资。几天后,史某某、何某甲带着其、刘某某等人到郑州明宇公司考察,老板张某乙介绍了公司的项目、发展前景等,双方商定集资期限6个月,月息3分,返点3-6%,交款时扣除前3个月的利息和返点,到期支付本金和后3个月的利息,由公司的张甲、张乙、张丙在安阳按照储户的姓名开具借据,一式两联,借据上有日期、借据的编号、借款金额、期限、月息、张某乙的印章、明宇公司财物专用章、经手人等内容,后来有的储户要合同,公司规定对存款五万元以上的储户签订预订明宇国际汽贸城商业用房协议。借据到期后储户把单子给其,由其拿着单子找张甲办理,如果储户想续存,由张甲、张乙、张丙三人收回原先借据和协议,同时开具新的借据和协议。找其集资的人有邻居、同事、朋友,还有他们介绍的人等,其根据关系远近1万元抽30元、50元、100元的返点,其在几个公司集资所得的返点都存到龙煤和金丰两个公司了,共有七百万元左右。其给明宇公司集资有二三千万元。2011年公司不兑付后,其于9月份到广西南宁女儿处,直到2013年12月份被抓。
(二)被告人李天才供述证实,朱英平给明宇公司集资的事其知道,该公司做汽车贸易生意。集资期限6个月,利息3分,返点多少不清楚。
(三)被害人安某某、常某某、纪某某等419人次报案陈述、询问笔录、案件情况调查表、明宇公司的借据及被害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通过被告人朱英平介绍宣传在明宇公司进行了集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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