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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朱英平、李天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五、2011年,被告人朱英平以隆骐公司名义,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在安阳地区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涉及114人146笔,票面金额840万元,存款时扣除利息和返点2741400元,实收金额5658600元,后期兑付本金632400元,实际造成

五、2011年,被告人朱英平以隆骐公司名义,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在安阳地区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涉及114人146笔,票面金额840万元,存款时扣除利息和返点2741400元,实收金额5658600元,后期兑付本金632400元,实际造成集资群众损失金额5026200元,朱英平获利242700元。朱英平以本人名义在隆琪公司存款1笔,票面金额2万元未兑付。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朱英平供述证实,2011年初,王某戊找到其说隆骐公司不错,在滑县有学校,在东区有土地,在三门峡开发房地产,存款月息3分,返点15-16%。经其介绍在隆琪公司存款有四五百万元。李天才没有参与隆琪公司存钱的事,邻居知道其和李天才是夫妻,所以有些人报案时把介绍人写成了李天才。这些人是其邻居。其1万元从中获利30到50元.

(二)被告人李天才供述证实,其没有参与隆琪公司集资的事,朱英平向隆琪公司介绍存款,邻居知道其和朱英平是夫妻,他们在其家给朱英平钱时见过其,所以有些人报案时把介绍人写成了其。这些人都认识,是其邻居。

(三)被害人安某某、陈某甲等114人报案陈述、询问笔录、集资核准登记表、被害人身份证复印件、诚信公司出具的借据、借款合同等证据证实,通过被告人朱英平介绍在隆琪公司进行了集资存款。

(四)证人黄某甲证言、隆琪公司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黄某甲是隆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英平是帮助隆琪公司吸收存款的钱串子。

(五)证人王某戊证言证实,其是2010年8月至2011年2月为隆琪公司吸收存款的,吸收存款七八十万元,公司给其返点最多10%,获利1000多元,朱英平是隆琪公司的集资大户。

(六)相州司鉴字(2012)第120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补充说明证实,2011年,被告人朱英平以隆琪公司名义,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月息3分,返点三至十几个,期限3-6个月,存款时扣除利息和返点的方式,在安阳地区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涉及114人146笔,票面金额为840万元,存款时扣除利息和返点2741400元,实收金额5658600元,后期兑付本金632400元,实际造成集资群众损失金额5026200元,朱英平获利242700元。

(七)被害人王某己、王某庚、王某辛等23名被害人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和辨认说明证实,朱英平介绍其在隆琪公司进行了集资存款。

(八)中国银监会安阳监管分局证明证实,该局未向隆琪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黄某甲颁发金融许可证,也未审批同意其吸收公众存款。

(九)被告人朱英平在隆琪公司存款借据证实,朱英平以本人名义在隆琪公司存款1笔,票面金额2万元未兑付。

六、2011年2月至3月份,被告人朱英平、李天才以中宇华兴公司名义,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在安阳地区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其中,朱英平吸收存款票面金额736万元,存款时扣除利息(3个月)662400元和返点(13%)956800元,共计1619200元,实收金额5740800元,后期支付利息559500元,兑付本金57000元,实际造成集资群众损失金额5124300元,朱英平获利586400元;李天才吸收存款涉及17人21笔,票面金额60万元,存款时扣除利息(3个月)54000元和返点(13%)78000元,共计132000元,实收金额468000元,后期支付利息49000元,兑付本金5340元,实际造成集资群众损失金额413660元,李天才获利5680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朱英平供述证实,其认识中宇华兴公司的负责人韩某某,韩某某说他建厂房购买设备需要资金。有同事和朋友找其存款时,其就介绍到韩某某的公司存钱,告诉他们公司和一重联合,还开发房地产,利息返点高,公司建有厂房,月息3分,返点多,存钱时扣除3个月利息和返点。其介绍向中宇华兴公司存钱不到100人,票面金额500多万元,其1万元从中得2%左右的好处费。共得好处费十几万元。

(二)被告人李天才供述证实,其是因为朱英平介绍他人到韩某某的中宇和华兴公司存款,朱英平不在家时,交代其收钱知道中宇华兴公司集资的。朱英平说韩某某收钱是建厂房和购买生产设备,月息3分,返点多少是朱英平办的,其不清楚,经过其介绍到公司存款的人都是一个生活区的邻居,具体多少人多少钱记不清楚,以调查的为准。

(三)被害人王甲某、李某乙等17人报案陈述、询问笔录、华兴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借据、被害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通过被告人李天才介绍宣传在中宇和华兴公司进行了集资存款。

(四)被害人韩甲、毕某某等105人报案陈述、询问笔录、华兴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借据、被害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通过被告人朱英平介绍宣传在中宇和华兴公司进行了集资存款。

(五)立兴会鉴字(2014)001-2号司法鉴定报告证实,2011年2月至3月份,被告人朱英平以中宇华兴公司名义,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月息3分,返点13%,期限6个月,存款时扣除3个月利息和返点的方式,在安阳地区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涉及105人128笔,票面金额736万元,存款时扣除利息(3个月)662400元和返点(13%)956800元,共计1619200元,实收金额5740800元,后期支付利息559500元,兑付本金57000元,实际造成集资群众损失金额5124300元,朱英平获利586400元。

(六)立兴会鉴字(2014)001-3号司法鉴定报告证实,2011年2至3月份,被告人李天才以中宇和华兴公司名义,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在安阳地区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涉及17人21笔,票面金额60万元,存款时扣除利息(3个月)54000元和返点(13%)78000元,共计132000元,实收金额468000元,后期支付利息49000元,兑付本金5340元,实际造成集资群众损失金额413660元,李天才获利56800元。

(七)证人韩某某证言证实,其找中间人以中宇公司和华兴公司名义集资,合同和收据都是其先签好字,盖好公司的章和其个人印章交给他们,由他们自己开具内容。其给中间人月息3分,返点13%,1万元公司收7800元。其经手时给朱英平等中间人直接结算,其不经手时由会计结算。

(八)证人于某某证言证实,其在中宇公司担任会计负责报销费用、记账工作。中宇公司是机械加工,华兴公司是房地产开发。华兴公司集资都是通过中间人办理,月息3分,交钱时先按照3分扣除3个月利息和返点,返点多少其不知道。后来通过其把后3个月到期利息给了中间人朱英平、王某戊等人。

(九)中国银监会安阳监管分局证明证实,该局未向中宇和华兴公司颁发金融许可证,也未审批同意其吸收公众存款。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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