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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朱英平、李天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7)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二)被害人宋某甲、马某某等17人报案陈述、询问笔录、以大唐和光大公司名义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据、大唐公司集资人员集资情况汇总表、被害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被害人宋某甲等17人通过朱英平介绍在大唐公司

(二)被害人宋某甲、马某某等17人报案陈述、询问笔录、以大唐和光大公司名义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据、大唐公司集资人员集资情况汇总表、被害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被害人宋某甲等17人通过朱英平介绍在大唐公司和光大公司进行了集资存款。

(三)证人周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4月份,其通过苏某甲花5万元成立了大唐公司,私刻了光大公司和华城国际安阳分公司的公章,然后通过史某某、朱英平等人以高息返点集资大约1亿多元,一部分用于投资,一部分用于支付前期集资群众的返点利息和公司开支。

(四)同心会鉴字(2014)第1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2010年8月至2011年10月期间,被告人朱英平以大唐公司的名义吸收存款17人21笔,票面金额117万元,存款时扣除利息105300元,扣除返点71800元,共计177100元,实收金额992900元未兑付。

(五)中国银监会安阳监管分局证明证实,该局未向大唐公司颁发金融许可证,也未审批同意其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

(六)(2012)北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另案被告人史某某、尹某甲、周某甲、石某某、范某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

九、2010年7月至2012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朱英平、李天才以智运公司名义,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在安阳地区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其中,朱英平吸收存款涉及127人,票面金额936436元,实收金额850万元,支付返点529600元,支付3分利息1031100元,支付1分利息92281元,兑付本金9000元,造成集资群众实际损失6838019元,朱英平获利745400元;李天才吸收存款涉及12人,票面金额531581元,实收金额48万元,已兑付返点16500元,已兑付3分利息55200元,已兑付1分利息5265元,造成集资群众实际损失403035元。李天才获得返点5550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朱英平供述证实,其通过刘素青介绍认识尚某某,尚某某给其说智运公司存款地点在三角湖人家,其介绍一些人去存款,有时其和群众一块去存款,有时其拿别人的钱去存,其1万元得30-50元的跑腿费。其记不清介绍了多少人存款,得了多少返点。

(二)被告人李天才供述证实,其没有介绍群众存款,都是朱英平介绍的,有些集资户来家里找朱英平,其把朱英平手机号码给了集资户。他们就认为是其介绍的。

(三)被害人张某丁、张某戊等127人报案陈述、询问笔录、控告材料、智运公司的借据和被害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通过被告人朱英平介绍在智运公司进行了存款,月息3分,返点不等,2012年3月31日改为月息1分。

(四)被害人王丙某、杨某甲、李某戊等12人报案陈述、询问笔录、控告材料、辨认笔录、智运公司的借据和被害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通过被告人李天才介绍在智运公司进行了存款,月息3分,返点不等,2012年3月31日改为月息1分。

(五)豫丰专审字(2014)第203号专项审计报告证实,2010年7月至2012年9月期间,被告人朱英平介绍127人在智运公司集资存款票面金额936436元,实收金额850万元,已兑付返点529600元,已兑付3分利息1031100元,已兑付1分利息92281元,已兑付本金9000元,造成集资群众实际损失6838019元,朱英平获利745400元至1085400元。

(六)豫丰专审字(2014)第202号专项审计报告证实,2010年7月至2012年9月期间,被告人李天才介绍12人在智运公司集资存款票面金额531581元,实收金额48万元,已兑付返点16500元,已兑付3分利息55200元,已兑付1分利息5265元,造成集资群众实际损失403035元。

(七)证人张甲某证言证实,其是智运公司负责人,公司以开发房地产为由向社会吸收存款,公司给存款人开有借据。帮助公司吸收存款的中间人有朱英平、李天才等人,月息3分,期限6个月,其给介绍存款的人一般都是15%-19%的返点,存款时扣除3个月利息和返点,中间人给存款的群众多少返点不清楚。2012年4月份开始,月息改为1分。

(八)中国银监会安阳监管分局证明证实,该局未向智运公司颁发金融许可证,也未审批同意其吸收公众存款。

(九)豫丰专审字(2013)第205号专项审计报告、情况说明等证据在卷佐证。

十、2009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朱英平、李天才以鼎泰公司名义,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在安阳地区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其中,朱英平吸收存款涉及119人,票面金额868万元,存款时支付利息773065元,支付返点227000元,实收金额7679935元,后期兑付利息882342.8元,兑付本金9140元,实际造成集资群众损失金额6612738.2元;李天才吸收存款涉及31人,票面金额210万元,存款时支付利息185190元,支付返点46400元,实收金额186410元,后期兑付利息210021元,兑付本金9140元,实际造成集资群众损失金额1649249元。李天才以本人名义在鼎泰公司存款2笔,票面金额7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朱英平供述证实,其介绍的人到鼎泰公司存钱大部分是殷都区附近及安钢的人,都是集资人自己到鼎泰公司直接报一下其名字,公司就给他们办理手续。鼎泰公司给利息3分,返点5-6%,其1万元从中间获得30-50元不等的好处费。其得的好处费存到金丰公司了。集资群众找其存钱时其不在家或给其打电话说存钱的事,其就给丈夫李天才打电话让他在家等着,再告诉集资群众到家里找其丈夫李天才,把钱给他就行了。李天才不知道往哪个公司存钱、怎么算账,他将收到的钱交给其后由其给存款人算利息、返点,然后去公司存钱、办手续,李天才替其收的钱大多是其邻居和生活区的熟人。

(二)被告人李天才供述证实,在鼎泰公司的集资活动都是其妻子朱英平介绍的。集资群众给她打电话不在家时,她就给其打电话让其在家里等集资群众把钱送过来,她回来后把钱给她,至于是哪家集资公司、公司老板是谁、怎么算账其都不清楚,其也没有给人家算过。只知道利息是月息3分。

(三)被害人孙某乙、田某某等119人报案陈述、控告材料、提交的鼎泰公司的房屋认购协议书、借据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通过被告人朱英平介绍宣传在鼎泰公司进行了集资存款。

(四)被害人王戊某、刘某丁等31人报案陈述、控告材料、提交的鼎泰公司的房屋认购协议书、借据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通过被告人李天才介绍宣传在鼎泰公司进行了集资存款。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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