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至2010年4月期间,为垄断洛阳市西工辖区新建小区沙石经营市场,被告人沈庆丰伙同董留堂(已判刑)、孙鹏飞(在逃)、崔某某(在逃)、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对从事沙石经营的商户采取暴力威胁手段予以驱赶,以雇佣人员偷卖其沙石为由予以殴打,多次进行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2011年7月,沈庆丰伙同他人因殴打运沙工致其重伤被判刑后送往三门峡监狱劳动改造,期间,孙东坡、蔡磊、孟范弟等人到监狱探视,为其送钱送物。2013年6月12日,沈庆丰刑满出狱时,孙东坡、蔡磊等人组织车辆前往三门峡监狱迎接,并在西工区昆吾园烤鸭店为其接风,费用由孙东坡支付。沈庆丰刑满释放后,纠集孟范弟、蔡磊、孙东坡等社会闲散人员再次对洛阳市西工辖区新建小区沙石、水泥的销售进行垄断控制。西工区御博城、红东方居然之家、金阳国际、升龙广场等新建成小区的装修所需沙石、水泥由沈庆丰等人设点专营,并安排专人对小区进行看管,以威胁、辱骂、扎车胎等违法手段将其他往小区送沙石、水泥的经营商撵走,阻拦业主自购沙石、水泥、砖的进入,迫使业主、装修公司高价购买其经销的沙石、水泥和砖,从中获取大量钱财。据不完全统计,沈庆丰等人仅2013年7月至2014年3月期间的非法经营额就高达240余万元。沈庆丰非法聚敛钱财后供组织成员日常挥霍和吸毒,用于组织的发展壮大和违法犯罪活动。在整个犯罪活动中,沈庆丰作为组织领导者,通过组织、领导、策划、指使、直接参与等形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孟范弟、蔡磊、孙东坡作为该犯罪组织的骨干成员,对沈庆丰的指使、命令言听计从。陶伟、霍云龙则根据指使具体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成员备有管制刀具、电警棍等凶器。为壮大力量,制造声势,沈庆丰掌控犯罪组织收益资金的分配。为笼络人心,沈庆丰对为组织作出贡献者采取发放现金、免费食宿、免费吸食毒品等小恩小惠形式予以奖励。对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的组织成员,沈庆丰积极为其跑事活动,给被关押人员送钱送物以示关心照顾。同时,沈庆丰要求组织成员必须无条件服从调遣,保证对其绝对忠诚。违者,轻则受到责骂、威胁,重则遭到殴打、拘禁。沈庆丰及其组织成员通过有组织地实施殴打他人、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强索债务、强迫交易、容留他人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确立其在洛阳市西工区垄断控制沙石、水泥、砖的销售的强势地位,并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多次抢占小区沙石经销市场,欺行霸市,扰乱市场秩序,获取高额经济利益。由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其势力影响范围内,居民群众、沙石经销商、装修公司工作人员敢怒不敢言,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形成重大的社会影响。 (一)殴打他人 1、2009年6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沈庆丰伙同崔某某(在逃)、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垄断西工区神剑小区沙石经营,持刀将在该小区经营沙石生意的被害人乔某某捅伤。 2、2013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沈庆丰因怀疑柳春庆在洛阳市西工区升龙广场经营沙石过程中侵吞沙石款,遂将柳春庆带至西工区全聚德酒店房间内进行逼问,柳春庆被逼无奈自扎其腿一刀以示清白。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且能相互印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乔某某陈述; (2)证人沈红光、任磊磊、姚广生、昌敬武、范某甲证言; (3)伤情照片、协议书、英皇酒店住宿登记表; (4)辨认笔录; (5)被告人沈庆丰、柳春庆、蔡磊、付永辉的供述及辩解。 (二)敲诈勒索 1、2013年8月至2014年1月期间,被害人康某某先后两次前往洛阳市西工区升龙广场为装修用户送沙,被告人沈庆丰的卖沙人员霍云龙等人将沙料车拦住,康某某迫于无奈,向其支付进场费之后,该沙石才被送到装修工地。 2、2013年8月份一天,被害人王某某前往洛阳市西工区居然之家送沙,在沙石卸完后,被告人沈庆丰的卖沙人员关锦生等人拦住不让运送,并强行将王某某的部分沙石拉走。 3、2013年年底,被告人沈庆丰以被害人宋某某在洛阳市西工区升龙广场装修施工中使用其沙石未收到沙石款为由,多次威胁宋某某向其索要沙石款,宋某某以货款结清为由予以拒绝。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且能相互印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康某某、王某某、宋某某陈述; (2)证人李冬梅、范某甲证言; (3)辨认笔录。 (三)非法拘禁 1、2008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沈庆丰因怀疑孙东坡在洛阳市西工区河畔明珠卖沙期间侵吞沙石款,遂将孙东坡带至西工区翡翠明珠酒店客房内进行逼问并限制人身自由,后又将孙东坡带至其位于东下池村的家中拘禁三日,迫使孙东坡写下15万元欠条后,放孙东坡离开。 2、2013年1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20时许,被告人沈庆丰因怀疑邢志刚侵吞卖沙款,伙同他人将邢志刚、黄某某带至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一家宾馆客房内进行逼问并限制该二人人身自由。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且能相互印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邢志刚、黄某某陈述; (2)证人赵云云、符金花证言; (3)被告人沈庆丰、孙东坡的供述和辩解。 (四)强索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