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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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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庆丰等20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1、2008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沈庆丰因怀疑孙东坡在洛阳市西工区河畔明珠卖沙期间侵吞沙款,将孙东坡带至洛阳市西工区翡翠明珠客房内限制其人身自由,后又在被告人沈庆丰家中拘禁3日,逼迫孙东坡写下15万元欠条

1、2008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沈庆丰因怀疑孙东坡在洛阳市西工区河畔明珠卖沙期间侵吞沙款,将孙东坡带至洛阳市西工区翡翠明珠客房内限制其人身自由,后又在被告人沈庆丰家中拘禁3日,逼迫孙东坡写下15万元欠条之后,让其离开。

2、2013年12月中旬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沈庆丰因怀疑邢某某侵吞其卖沙款,将邢某某、黄某某拘禁在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的一家宾馆内。

(五)强索债务

2014年2月份,被告人沈庆丰以被害人范某甲收到洛阳市西工区升龙广场卖沙款离开为由,威胁被害人范某甲及其父母,后被告人孟范弟、霍云龙带人到被害人范某甲家中威胁范某甲的父母,被害人范某甲的父亲范某乙迫于无奈给其出具20余万元的欠条,报警后被告人孟范弟、霍云龙等人离开。

(六)强迫交易

1、2013年6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沈庆丰安排被告人孟范弟、蔡磊、孙东坡、唐治亮、关锦生、霍云龙、籍阳阳等人在洛阳市西工区升龙广场经营沙石、水泥,被害人李某甲、董某某、李某乙、吕某某、刘某甲、乔某甲、任某某、刘某、李某丙、胡某某、潘某某、王某某、张某乙、倪某某、周某某、杨某某、杜某、林某某、姬某某先后购买沙石、水泥和送沙石、水泥到该小区时被人阻拦、威胁,后迫于无奈先后多次在被告人沈庆丰的沙石经营点购买沙石、水泥数千元。

2、2013年8月至9月,被告人沈庆丰安排人员在洛阳市西工区红东方居然之家经营沙石、水泥,被害人姬某某、董某甲在送沙子、水泥时,被被告人孙东坡带的七、八名男子拦下,不让沙子上楼并对其实施殴打。

3、2013年7月至11月,被告人沈庆丰安排人员在洛阳市西工区御博城经营沙石、水泥,被害人王某乙、王某丙、史某某、邢某甲准备在小区外购买沙石、水泥,但是小区外购买的沙石、水泥无法进入小区使用,后迫于无奈先后多次在被告人沈庆丰的沙石经营点购买沙石、水泥1.45万余元。

(七)毁损财物

1、2013年10月20日,被告人孙东坡、霍云龙发现被害人赵某乙、郭某甲等人往洛阳市西工区升龙广场送沙,被告人孙东坡、霍云龙在洛阳市西工区升龙广场地下停车场将被害人赵某乙、郭某甲拦住,后用刀将被害人赵某乙、郭某甲驾驶的北方永胜机动三轮车车胎划破。

2、2013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沈庆丰在洛阳市西工区升龙广场卖沙点的工作人员发现被害人康某某往洛阳市西工区升龙广场送沙,将被害人康某某的送沙车拦住,并将该车两个轮胎扎破。

二、抢劫罪

2008年5月19日,被告人沈庆丰和沈红光、“小王”(另案处理)发现被害人潘某、潘某甲、游某某等人往洛阳市西工区欧亚达商场运沙,被告人沈庆丰、“小王”将被害人潘某踹倒殴打,并逼迫被害人潘某交出现金2000元,后被害人潘某迫于无奈给被告人沈庆丰2000元现金。

三、强迫交易罪

(一)2013年6至7月,被告人沈庆丰安排人员在洛阳市西工区御博城经营沙石、水泥。被害人刘某、杨某乙后购买沙石、水泥及混凝土进入小区时被人阻拦、威胁,后迫于无奈先后七次在被告人沈庆丰的沙石经营点购买沙石、水泥3000余元。

(二)2013年5月至2014年,被告人沈庆丰安排被告人孟范弟、蔡磊、孙东坡、霍云龙、唐治亮、关锦生、籍阳阳、付永辉等人在洛阳市西工区升龙广场经营沙石、水泥。被害人李某戊、宋某某、李某己、潘某乙、陈某甲、梁某甲、陈某乙、李某辛先后购买沙石、水泥进入小区时被人阻拦、威胁,后迫于无奈先后多次在被告人沈庆丰的沙石经营点购买沙石、水泥3万余元。

(三)2013年8月至9月,被告人沈庆丰安排人员在洛阳市西工区红东方居然之家经营沙石、水泥。被害人周某丙先后购买沙石、水泥进入小区时被人阻拦、威胁,后迫于无奈被害人周某丙先后多次在被告人沈庆丰的沙石经营点购买沙石、水泥2.5万余元。

四、非法拘禁罪

1、2013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沈庆丰、蔡磊、赵崎、沈某某(另案处理)在洛阳市西工区君悦龙豪酒店以被害人王某丙贪钱为由,将被害人王某丙控制在君悦龙豪酒店。期间,被告人沈庆丰、赵崎殴打、威胁被害人王某丙持续一个多小时,后被害人王某丙出现抽搐症状,被告人沈庆丰、蔡磊、赵崎、沈某某(另案处理)将被害人王某丙送至医院。

2、2014年5月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沈庆丰伙同被告人吕小林、孙迎亮等人在洛阳市西工区东下池村沈庆丰家中以被害人蔡磊私自占有钱财为由,将被害人蔡磊控制并限制人身自由,期间被告人沈庆丰、孙迎亮、吕小林对被害人蔡磊实施殴打、威胁等行为,次日早上被害人蔡磊的家人到后,让被害人蔡磊离开。

3、2014年6月1日18时许,被告人沈庆丰伙同被告人吕小林、孙迎亮、杨勇、“龙耀”(另案处理)将被害人张某丙带到洛阳市西工区名优雅筑7号楼1单元606室核对相关账目。同日23时许,被告人沈庆丰等人又将被害人蔡磊带至洛阳市西工区名优雅筑7号楼1单元606室,被告人沈庆丰、吕小林、孙迎亮、杨勇、“龙耀”先后对被害人张某丙、蔡磊实施殴打。

4、2014年7月4日10时许,被告人陈建新和被告人孙迎亮、郭朝鹏、淡清海等人以找被害人孟某某说事为由,将被害人孟某某带至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道得居”快捷酒店383房间限制其人身自由。期间,被告人陈建新、孙迎亮等人对被害人孟某某实施殴打。13时许,孟某某被民警解救。

五、敲诈勒索罪

1、2013年8月,被告人陶伟以被害人赵某甲向洛阳市西工区升龙广场工地送沙没给其好处费为由,向被害人赵某甲索要好处费,并阻拦其运沙车,被害人赵某甲迫于无奈先后三次支付被告人陶伟现金14000元。

2、2014年1月10日,被告人沈庆丰明知被害人夏某某付清其沙石款的情况下,以为其收款的人跑掉为由,安排被告人孟范弟敲诈被害人夏某某,后被害人夏某某迫于无奈支付被告人孟范弟8800元。

六、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14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沈庆丰在洛阳市西工区东下池家中为被告人吕小林、孙迎亮、赵某(另案处理)提供毒品及吸毒工具,共同吸食毒品。

2、2014年6月1日,被告人沈庆丰在洛阳市西工区名优雅筑7号楼1单元606室,为被告人吕小林、孙迎亮、杨勇、荣耀(另案处理)提供毒品及吸毒工具,共同吸食毒品。

3、2014年7月4日10时许,被告人李静卫在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道得居快捷酒店383房间,曹某某(另案处理)过来称一会有人过来吸食毒品。11时许,被告人孙迎亮等人来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道得居快捷酒店383房间,被告人李静卫为来人提供吸食毒品的场所及吸毒工具,被告人陈建新提供冰毒一包供被告人孙迎亮等人一起吸食。

在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发现案件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符,现根据查明的事实对洛西检诉刑诉(2014)230号起诉书作如下变更。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

(六)强迫交易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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