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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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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庆丰等20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被告人沈庆丰、孟范弟、蔡磊、孙东坡、吕小林、霍云龙、陶伟、柳春庆、孙迎亮、杨勇、唐治亮、王帅峰、陈建新、郭朝鹏、赵崎、关锦生、籍阳阳、淡清海、付永辉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

被告人沈庆丰、孟范弟、蔡磊、孙东坡、吕小林、霍云龙、陶伟、柳春庆、孙迎亮、杨勇、唐治亮、王帅峰、陈建新、郭朝鹏、赵崎、关锦生、籍阳阳、淡清海、付永辉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共同犯罪。

被告人沈庆丰、陈建新、郭朝鹏、李静卫在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沈庆丰辩称,指控我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我不认可,指控我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被告人沈庆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沈庆丰犯有强迫交易罪不持异议,指控沈庆丰的其他罪名,均不成立。

被告人孟范弟辩称,指控我犯有敲诈勒索罪我不认可,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及罪名我没有异议。

被告人孟范弟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指控孟范弟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能成立,沈庆丰的卖沙团伙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不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指控孟范弟犯强迫交易罪不持异议,在该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列为从犯,其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指控孟范弟犯敲诈勒索罪不能成立,其不具有敲诈勒索的主观要件。

被告人蔡磊辩称,我不知道什么是黑社会,指控我的违法事实我都没有参与。指控我犯有强迫交易罪我不认可,我只去过升龙广场几次,没有参与经营。对于非法拘禁王某丙,开始我并不知道,只是王某丙出现抽搐症状以后,沈庆丰给我打电话,我才去的。

被告人孙东坡辩称,指控我犯有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我不认可。

被告人孙东坡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指控孙东坡犯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能成立,因为沈庆丰的组织并非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孙东坡也并非该组织的骨干成员。指控其犯强迫交易罪不持异议,但犯罪情节轻微,应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吕小林辩称,指控我犯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我不认可,我与沈庆丰一共就接触了七、八天,这期间出了非法拘禁的事情,其余时间我们就没有联系过。

被告人吕小林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指控吕小林犯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成立。指控吕小林犯非法拘禁罪不持异议。在量刑方面,吕小林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霍云龙辩称,指控我犯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强迫交易罪我认可,但违法事实中的殴打李某、毁损财物、与事实不符,我不认可。

被告人陶伟辩称,指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我都不认可。在沈庆丰接管沙场以前我不认识他,后来我只是找他要三轮车的钱,给了我2000元后我没有再去找过他,我没有参与过沙场的事情。我和赵某甲是朋友,他找我帮忙,给的都是我替他垫付的钱,我没有敲诈他。

被告人陶伟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指控陶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均不成立。

被告人柳春庆辩称,我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我只是在升龙广场开票,只干了一个月,我从来没有参加过任何违法犯罪事实。

被告人柳春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柳春庆仅在升龙广场干了一个多月,没有证据证明柳春庆保管组织资金,也没有证据证明沈庆丰每日给柳春庆发放奖励,因此指控柳春庆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证据不足,不能成立。指控柳春庆犯强迫交易罪不持异议,柳春庆认罪态度较好,系偶犯、初犯,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孙迎亮辩称,指控我犯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我不认可,我和沈庆丰就不认识,就接触过两次,连两个小时都没有。指控的非法拘禁罪,我没有限制受害人的人身自由。

被告人孙迎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指控孙迎亮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成立。指控孙迎亮犯非法拘禁罪不持异议,但孙迎亮是从犯,索要的是合法债务,孙迎亮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杨勇的行为应认定为立功,应依法减轻、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被告人杨勇辩称,我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我只认识孙迎亮,指控的非法拘禁罪我认可。

被告人杨勇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指控杨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成立,杨勇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指控杨勇犯非法拘禁罪不持异议,但其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唐治亮辩称,指控我犯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我不认可,我是2014年3月1日去升龙广场打工的,3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打人、骂人、拦车我都没有参加过,我之前不认识沈庆丰。

被告人唐治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指控唐治亮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能成立,唐治亮在强迫交易犯罪中,犯罪情节较轻,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帅峰辩称,指控我犯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强迫交易罪我不认可,我是2014年3月1日才到升龙广场打工,3月18日早上被抓,我没有干过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被告人王帅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指控王帅峰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能成立,王帅峰在强迫交易犯罪中没有实施暴力、威胁等行为,系从犯,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新建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定性均无异议。

被告人郭朝鹏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定性均无异议。

被告人李静卫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定性均无异议。

被告人李静卫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指控李静卫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不持异议,但其具有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赵崎辩称,指控我犯有非法拘禁罪我不认可,之前我不知道沈庆丰他们要拘禁被害人,我在房间里面呆了一个多小时就走了。

被告人关锦生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定性均无异议。

被告人籍阳阳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定性均无异议。

被告人籍阳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指控籍阳阳犯强迫交易罪不持异议,但籍阳阳在强迫交易犯罪中,只负责收钱,应认定为从犯,其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建议在有期徒刑九个月以下量刑。

被告人淡清海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定性均无异议。

被告人付永辉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定性均无异议。

被告人付永辉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指控付永辉犯强迫交易罪不持异议,其系从犯,且具有坦白、初犯、悔罪等从宽情节,建议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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