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3年6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沈庆丰安排被告人孟范弟、蔡磊、孙东坡、霍云龙、陶伟、柳春庆、唐治亮、王帅峰、关锦生、籍阳阳、付永辉等人在洛阳市西工区升龙广场经营沙石、水泥,被害人李某甲、董某某、李某乙、吕某某、刘某甲、乔某甲、任某某、刘某、李某丙、胡某某、潘某某、王某某、张某乙、倪某某、周某某、杨某某、杜某、林某某等人先后购买沙石、水泥和送沙石、水泥到该小区时被人阻拦、威胁,后迫于无奈先后多次在被告人沈庆丰的沙石经营点购买沙石、水泥数千元。 三、强迫交易罪 (一)2013年6月至10月,被告人沈庆丰安排被告人蔡磊等人在洛阳市西工区御博城经营沙石、水泥。被害人刘某、杨某乙后购买沙石、水泥及混凝土进入小区时被人阻拦、威胁,后迫于无奈先后多次在被告人沈庆丰的沙石经营点购买沙石、水泥3000余元。 (二)2013年5月至2014年,被告人沈庆丰安排被告人孟范弟、蔡磊、孙东坡、霍云龙、陶伟、柳春庆、唐治亮、王帅峰、关锦生、籍阳阳、付永辉等人在洛阳市西工区升龙广场经营沙石、水泥。被害人李某戊、宋某某、李某己、潘某乙、陈某甲、梁某甲、陈某乙、李某辛等人先后购买沙石、水泥进入小区时被人阻拦、威胁,后迫于无奈先后多次在被告人沈庆丰的沙石经营点购买沙石、水泥3万余元。 (三)2013年8月至10月,被告人沈庆丰安排被告人孙东坡等人在洛阳市西工区红东方居然之家经营沙石、水泥。被害人周某丙先后购买沙石、水泥进入小区时被人阻拦、威胁,后迫于无奈被害人周某丙先后多次在被告人沈庆丰的沙石经营点购买沙石、水泥2.5万余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各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辨认笔录、各被告人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庆丰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并组织参与实施抢劫、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五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庆丰组织、领导犯罪组织进行犯罪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建议数罪并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罚金。 被告人孟范弟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参与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五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数罪并罚,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蔡磊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参与实施强迫交易、非法拘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五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数罪并罚,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孙东坡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参与实施强迫交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五款、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数罪并罚,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吕小林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参与实施非法拘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五款、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数罪并罚,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霍云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参与实施强迫交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五款、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数罪并罚,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陶伟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参与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五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数罪并罚,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柳春庆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参与实施强迫交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五款、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数罪并罚,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孙迎亮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参与实施非法拘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五款、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数罪并罚,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杨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参与实施非法拘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五款、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数罪并罚,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唐治亮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参与实施强迫交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五款、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数罪并罚,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帅峰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参与实施强迫交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五款、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数罪并罚,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建新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郭朝鹏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李静卫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赵崎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关锦生强迫交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籍阳阳强迫交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淡清海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付永辉强迫交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