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单位山东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等一审刑事判决书(8)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4、同案人毕XX供述:我是李X的司机,他在光山县白雀园镇搞开发,我去时一般是一个姓邹(外号叮咚)男子接待我,他们有事就喊我,我有时间就去帮他们。郑湾姓郑的因为迁坟与项目部一直发生纠纷,导致工程进展很慢,

4、同案人毕XX供述:我是李X的司机,他在光山县白雀园镇搞开发,我去时一般是一个姓邹(外号叮咚)男子接待我,他们有事就喊我,我有时间就去帮他们。郑湾姓郑的因为迁坟与项目部一直发生纠纷,导致工程进展很慢,李X没有具体说过什么,只是对工程进度很生气,让项目部抓紧协调,实在不行去吓吓郑湾的人。夜晚我就喊小朱、张X丙和我一起去,到后我喊开那人的家门,将那个男的带到旁边的一个胡同里,我用脚踹了他几下,之后我们三个就走了,张X丙、小朱没有动手。这次是我个人行为,没有人指使。当天我喝了有半斤白酒和一瓶红酒,好多事情记不起来了,不知道李X在不在现场。

5、被告人李X供述:毕XX是我的司机,原来陪我来过白雀园几次。今年元月份的一天下午,我到项目部,了解到迁坟工作没做好,项目部的人说是因为郑湾郑XX、郑X二等人不愿迁坟,还组织其他人也不迁坟,我就说:“再做做工作,如果还是这样,以后就去找他们,吓唬吓唬他们。”毕XX在场,他年轻脾气急躁,爱打架斗殴。所以,当天晚上毕XX就去找郑XX。当时工地正在施工,我到施工现场去看看,走到那里天很黑,我找张X甲借了一把手电,刚走到郑湾湾口,我就听到湾口有很多人在打架。我赶到现场,看到毕XX他们正在推推搡搡的,夜晚很黑,我不知道是谁,随后我就对对方的人踢了一脚,推了两下,给他们推开了,对方的那个人是个男的。然后我让毕XX他们走了。

本院认为,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吞达公司、被告人李X、被告人李X乙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被告单位吞达公司及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X,直接责任人员李X乙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农用地的用途,造成29.57亩耕地大量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李X作为吞达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2012年2月19日安排公司相关人员与白雀镇政府签订《招商协议》后,安排成立项目部,并指令被告人李X乙作为该项目部的直接负责人,负责“沿河新区”项目的土地拆迁安置、并提供资金作为拆迁补偿等费用。根据被告人李X、李X乙供述、证人邹XX、毕XX、蔡XX、张X甲、李X戊、王XX、刘X、叶XX、张XX、曹XX等人证言及被害人刘X九、郑X丁、田X甲、郑X六、郑X甲、郑X十等人陈述,结合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光山县白雀园镇沿河等22个行政村街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规划方案的批复及河南省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该规划方案备案材料的通知等材料,足以证实被告单位吞达公司及被告人李X、被告人李X乙在明知相关土地未经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用途的情况下,非法占用农用地,擅自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事实,其行为具备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构成要件。白雀镇政府在征地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不影响对被告单位吞达公司、被告人李X、李X乙非法占用农用地事实的定性。故被告单位吞达公司、被告人李X、李X乙及其各自的辩护人认为占用农用地的行为与吞达公司及李X、李X乙无关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X为达到其在“沿河项目”投资行为顺利实施的目的,安排他人故意殴打被害人郑XX,致郑XX轻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对被告人李X及其辩护人辩称该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X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X、被告人李X乙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主要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被告单位吞达公司及被告人李X、被告人李X乙所非法占用的29.57亩耕地,经鉴定已基本达到复耕条件和耕种条件,且被告人李X在故意伤害一案中,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对被告人李X、被告人李X乙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X、被告人李X乙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本案的判决应达到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被告人李X乙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单位吞达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80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李X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李X乙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肖艳茹

人民 陪 审员 黄 琳

人民 陪 审员 段术林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兼) 张军军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