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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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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单位山东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等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被告人李X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李X作为山东吞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实际参与白雀园镇政府的征地工作,根据招商协议,政府的义务是实施依法征地拆迁、安置,完成将集体所有土地向国有土地的转化,并组织公开招拍挂进

被告人李X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李X作为山东吞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实际参与白雀园镇政府的征地工作,根据招商协议,政府的义务是实施依法征地拆迁、安置,完成将集体所有土地向国有土地的转化,并组织公开招拍挂进行出让。吞达公司义务是根据协议向镇政府提供合同约定的资金投入。2、依据现有证据,项目部隶属于指挥部,指挥部隶属于白雀园政府,项目部在法律属性上属于政府的直属工作部门而不是吞达公司的工作部门。本案被占用农用地的基本征用流程显示占用农用地的行为是白雀园镇政府及其成立的指挥部实施,吞达公司和李X未参与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综上,被告人李X和吞达公司均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3、案发后,被占用的耕地已全部复耕,经鉴定已经达到耕种条件,危害后果已消除。4、本案涉案的沿河项目因无资金,现处于瘫痪状态,如果项目继续停滞,将会带来新的不稳定因素。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李X从轻或减轻处罚。5、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寻衅滋事的事实没有意见,但认为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李X乙辩称,1、其本人受镇政府委托,按照政府要求,负责项目部的工作,对于所占用农用地,其没有决定权。2、“沿河项目”系镇政府及指挥部行为,与其无关。

被告人李X乙辩护人辩称,1、公诉机关指控李X乙非法占用农用地的部分情况不属实。被告人李X乙在2014年2月8日被白雀镇政府聘为项目负责人,而2013年年底前,征地拆迁工作早已完结。2、当地政府是招商及拆迁主体,指挥部和项目部均由当地政府成立,项目部做指挥部的协调和配合工作,责任主体主要是当地政府。3、李X乙没有做征地拆迁方面的工作。

经审理查明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

2012年2月19日,山东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吞达公司”)与河南省光山县白雀园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白雀镇政府”)签订《招商协议》,约定由吞达公司对光山县白雀园镇“沿河新型农村社区”工程(以下简称“沿河新区”工程)进行投资。招商协议签订后,白雀镇政府成立了“沿河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工作。为了“沿河新区”项目的建设,吞达公司成立了“沿河新区”项目部(后更名为“沿河新型农村社区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负责“沿河新区”项目的土地平整工作,其中被告人李X乙负责项目部的全面工作;邹XX(已被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判刑)负责拆迁、征地、土地平整等工作。2011年至2014年期间,指挥部与项目部共征地1079亩,其中的491亩土地于2013年5月20日经信阳市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并于2013年12月9日报河南省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另588亩土地未取得合法手续。自2013年年底,被告人李X、被告人李X乙擅自安排施工机械对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土地进行平整,造成大量耕地被占压。2014年11月经河南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院组织专家鉴定组鉴定:光山县白雀园镇沿河村郑湾组有29.57亩耕地的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后白雀镇政府组织人员对被毁坏的土地复耕。2015年1月14日,经河南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院组织专家鉴定组鉴定:被压占的29.57亩耕地原耕作层上所覆压的砂石已被清除干净,基本达到复耕条件和耕种条件。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经庭审举证、认证的证据证明:

1、相关书证

(1)被告单位吞达公司营业执照在卷,证实山东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8月12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李X;一般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销售等。

被告人户籍证明。

(2)白雀镇政府与吞达公司于2012年2月9日签订的白雀园镇“沿河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商协议在卷,协议约定:建设项目占地位于白雀园镇沿河村和莲花村的曹畈、郑家湾、黄家湾、雷湾、刘小湾、蒋洼6个湾作为沿河新区总规划区域内的土地,建设内容依据批准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约27公顷,总投资约2亿元。偿还资金来源:以沿河新区整体规划区内的土地出让金和胜天河北岸政府段的土地作为担保,待土地出让后金额返给投资商(吞达公司)垫付的公共设施配套款。享受的优惠条件,对沿河新区的建设和土地公开出让时,投资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等。

协议另约定,甲方(光山县白雀园镇政府)负责土地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及建设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纠纷;乙方(吞达公司)承担项目土地报批、建设及各类手续办理的相关税费。

(3)光山县白雀园镇委员会、白雀园镇人民政府2011年10月17日下发的关于成立白雀园镇“沿河新区”建设指挥部通知(白发51号文件):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成立“白雀园镇沿河新区”建设指挥部,政委李XX(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指挥长王XX(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常务副指挥长罗XX(镇党委副书记),副指挥长张XX(镇党委委员、宣传委员、党委秘书)、叶XX(镇党委委员、组织委员、统战委员、人大副书记)、李X乙(镇副镇长),成员刘X,董XX,彭XX,赵XX,夏XX,扶X,梁XX,王XX,曹XX,黄XX。

(4)指挥部于2014年2月8日出具的聘书,“因工作需要,报请镇领导同意,聘任李X乙为光山县白雀园镇沿河新型农村社区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部负责人,刘X为项目部办公室主任,邹XX为项目部成员,聘用期三年。

白雀镇政府2014年2月19日下发白政(2014)7号关于组建光山县白雀园镇沿河新型农村社区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部的通知,通知显示该项目部隶属指挥部管理,并聘任李X乙同志为该项目部负责人。

(5)指挥部与沿河村雷湾组于2012年8月20日签订征地协议(共12.39亩,26000元每亩,合计322119元,13村民签字)、与沿河村郑湾组于2012年3月30日签订征地协议(共168.45亩,26000元每亩,共4379700元,3份协议)在卷,证实征地情况。

(6)项目部与白雀园镇沿河村委于2013年10月29日签订协议在卷,证实沿河村委所有林木权、林权产权证及以土地产权使用权、没有使用的老学校归吞达公司所有,沿河村委以土地产权置换,吞达公司为沿河村建设新村部,另一次性补偿沿河村委20万元人民币等。项目部李X乙签名,沿河村委曹XX、黄X乙等人签名,加盖光山县白雀园镇沿河村民委员会公章。

(7)指挥部与沿河村郑湾村民组刘X甲、刘X乙、郑X甲、刘X丙于2012年3月30日签订的征地协议及补偿款领取统计确认表、现有人员名单、资金发放表及沿河村郑湾组土地权属调整补充协议等在卷,证实指挥部征用该村民组土地168.45亩,补偿该村民组村民征地补偿款、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等共计437.97万元(每亩2.6万元),后依照补充协议,标准增加为每亩3.3万元。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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