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人李X2014年8月12日供述:山东吞达公司我占股份70%,2011年或2012年,我与白雀园镇镇领导及沿河村的支书、村长一块商量项目征地的事。村支书和村长都同意出让耕地来建设沿河新区工程建设项目。2012年2月份我公司的杨XX和白雀园镇镇政府签订了招商协议,然后成立了指挥部,主要负责项目上的征地和拆迁。之后指挥部又要求我公司成立了一个项曰部,主要任务是配合指挥部征地和拆迁。项目部具体由李X乙负责。我先后向指挥部的账户上打了2亿1千万工程款,用于修桥、修路、道路硬化、绿化及指挥部的征地等的赔偿款。截止到2014年3月白雀园镇政府已经征用多少土地我不清楚,我知道有400多亩的土地有省里批的合法手续,征用的土地已陆续平整。这个项目用地位于白雀园镇沿河村和莲花村的曹畈、郑家湾、黄家湾、雷湾、刘小湾、蒋洼六个湾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建筑面积是27化顷,总投资2亿元。 平整土地是镇政府安排项目部的人干的,后因百姓上访,政府和县国土局让我们项目部停工。镇政府没有合法手续征的土地90%都已复耕,还有10%的河滩地没有复耕,这些没有批准手续的绝大部分都是林地、山地、荒地、坟地,还有一小部分是耕地。这些土地平整是我们帮助政府平整的,之后由政府出让,我们公司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摘牌权,没有出让时属于镇政府。 被告人李X于2014年8月22日供述:项目部是2012年成立的,是镇政府安排我成立的。我向政府推荐李X乙,具体工作由指挥部安排,项目部其他人员都由指挥部管,平时施工中要是没钱,李X乙就打电话向我要钱,有时我也向李X乙了解工程进度方面的情况。项目部的人还有李X乙向我推荐的邹XX,董X甲、李X丙是我安排的,蔡XX和邹X甲都是李X乙向我推荐后进来的,邹XX负责什么我不清楚,董X甲和李X丙负责看大门,蔡XX负责水利,邹X甲负责打扫卫生。这些人的工资由我从山东把钱打到沿河新村项目上支付。 被告人李X于2015年2月1日供述:有两项我没有说实话,我存在思想顾虑。2013年年底,我从山东回来,我看到郑湾那块正在施工平整土地,我知道整个沿河新型农村社区所有手续都没有批下来。因为我经常和镇政府领导联系,如果手续批下来,他们应该会告诉我。郑湾平整的土地最后被认定为被毁坏的土地,属于招商协议范围内的土地,也属于征地范围内的土地。当时平整没有手续的土地我没有制止。之前没讲实话是我没有想起来,思想压力大,存在顾虑,不知道这个问题有多严重。就这个非法占用农用地我这次讲的是实话。李X乙全权负责管理工作,他代表吞达公司对这个项目进行管理,在项目部,他接受政府指挥部的管理,也接受我的领导,对我负责。吞达公司由我负责管理沿河新区项目,其他人没有管理过这个项目。 (2)被告人李X乙供述:我与李X是本族叔侄关系。2012年2月份,李(为)超与白雀园镇政府签订了沿河新区招商协议,李X让我到项目部帮他协调各种关系,负责跟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跑土地手续,负责项目部的全面工作。项目部表面上是白雀镇政府沿河新区开发指挥部下面的部门,实际工作人员是李X安排的。前期项目部是为李X征地拆迁,没有名称,签订招商协议后,政府成立了指挥部,李X安排的人就叫项目部。我给李X项目协调各种关系,他每月支付我两万元,算是车费补助等报酬。2012年4月份我进入项目部时有九个人,邹XX(李XX的表兄弟)负责征地补偿、迁坟、联系工程机械;李X三(李XX的小佬),配合邹XX工作;郑X三(李XX的玩伴),也是配合邹XX的;董X甲(可能是李XX的干兄弟),李X丙(李XX的同湾邻居)负责工程机械、计时、抄表;李X丁(李XX的大佬)负责工地上的发票计数;叶XX(李XX的表婶)是出纳;邹X甲(李XX的表姐)负责打杂。项目部的人员都是李X安排进来的,工资也是李X同意后支付。项目部开支由经办人签字,然后由我签字报账,报账后李XX在山东的公司将钱打到白雀财政所支付,只有项目部员工工资和我自己开支才由项目部支付,但这个钱也是山东公司支付的。 沿河新区项目是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的,2013年12月9日批的,我所知道的内容是土地综合整治,具体咋整治我不清楚。项目批准使用地可能是495亩。2013年9月份之前,基本都是跟群众谈好了才开始机械动工,平整的费用是李X将钱直接打到政府的账户上,政府再付给施工的人。2013年9月份之后,李X要求加进度,开始大规模机械施工,邹XX找张X甲来施工。也是2013年9月份以后,开始超出审批范围征地、平整。李X不在光山的时候,机械施工速度慢,李X回到光山,就要求施工加班加点,9月份以后李X嫌政府进度慢了,有时候安排邹XX直接和村民谈,征的有少部分地,甲方是项目部,但加盖的是指挥部的章。审批的490多亩地已经平整完,一部分没有审批的土地也进行了平整。平整土地范围内有50多个折迁户,是李X安排邹XX和拆迁户签订的协议,进行安置赔偿。李X负责资金筹备,工程调度,工程慢了,李X就找指挥部的事,让指挥部开会,发文件督办。2013年11月份,我见李X平整土地超过审批面积太大,就问他要这么大面积干啥?他说我不懂。后来群众因这上访,镇书记李X戊让我管李X,我说我管不了。超出的地块河东属于莲花村,是荒坟和荒山;河西有48亩(也就是现在没有复耕的这块地)属于沿河村郑湾组,原来是耕地和菜地。 我在2012年4月到项目部工作之前项目部就已经成立。2014年春,为了明确责任,我找李X戊要求镇政府发文成立项目部的。项目部公章刻好后就保存在王XX那里,因为群众上访严重,镇政府在信阳日报公告项目部公章作废。郑湾的土地是镇政府征的,后镇政府让我在征地协议补签了字。郑湾的土地在平整之前,指挥部把线用白石灰放好,由项目部联系机械平整,郑湾的地是2013年底到2014年初平整的。我知道是张X甲负责所有拉土的翻斗车。 (二)故意伤害 2014年1月13日,因对“沿河新型农村社区”项目施工进度不满,被告人李X要求项目部人员及毕XX(已被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判刑)等人“吓唬、吓唬”带头阻挠项目施工的郑XX等人。当天夜里22时许,毕XX等人窜至光山县白雀园镇沿河村郑湾组郑X甲家,将在郑X甲家中的郑X乙带走并对其殴打,后逼迫郑X乙将郑XX家门喊开。随后被告人李X赶到郑XX家门口,伙同毕XX等人对郑XX进行殴打,致郑XX受伤。经光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郑XX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由项目部赔偿郑XX65000元。 该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相关书证 (1)郑XX领款单与协议在卷,证实郑XX收到65000元赔偿款,并出具谅解书,对李X等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2)光山县白雀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10月23日上午,该所民警电话联系郑X乙,郑X乙自称于2014年1月14日到光山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经到该院门诊部核查郑X乙检查情况,未发现14日有任何就诊记录。 (3)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在卷,证实毕XX于2014年11月26日因故意伤害罪(致四人轻伤,包括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的寻衅滋事一事),被山东省利津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4)光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光)公(法医)鉴(伤)字(2014)02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在卷,经鉴定郑XX胸部损伤为钝挫伤,受伤致二根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附诊断证明、伤者照片。 (5)郑X甲的辨认笔录在卷,经辨认,郑X甲辨认出自称“李XX”的男子是李X。 2、证人证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