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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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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单位山东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等一审刑事判决书(6)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1)被告人李X2014年8月12日供述:山东吞达公司我占股份70%,2011年或2012年,我与白雀园镇镇领导及沿河村的支书、村长一块商量项目征地的事。村支书和村长都同意出让耕地来建设沿河新区工程建设项目。2012年2月份

(1)被告人李X2014年8月12日供述:山东吞达公司我占股份70%,2011年或2012年,我与白雀园镇镇领导及沿河村的支书、村长一块商量项目征地的事。村支书和村长都同意出让耕地来建设沿河新区工程建设项目。2012年2月份我公司的杨XX和白雀园镇镇政府签订了招商协议,然后成立了指挥部,主要负责项目上的征地和拆迁。之后指挥部又要求我公司成立了一个项曰部,主要任务是配合指挥部征地和拆迁。项目部具体由李X乙负责。我先后向指挥部的账户上打了2亿1千万工程款,用于修桥、修路、道路硬化、绿化及指挥部的征地等的赔偿款。截止到2014年3月白雀园镇政府已经征用多少土地我不清楚,我知道有400多亩的土地有省里批的合法手续,征用的土地已陆续平整。这个项目用地位于白雀园镇沿河村和莲花村的曹畈、郑家湾、黄家湾、雷湾、刘小湾、蒋洼六个湾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建筑面积是27化顷,总投资2亿元。

平整土地是镇政府安排项目部的人干的,后因百姓上访,政府和县国土局让我们项目部停工。镇政府没有合法手续征的土地90%都已复耕,还有10%的河滩地没有复耕,这些没有批准手续的绝大部分都是林地、山地、荒地、坟地,还有一小部分是耕地。这些土地平整是我们帮助政府平整的,之后由政府出让,我们公司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摘牌权,没有出让时属于镇政府。

被告人李X于2014年8月22日供述:项目部是2012年成立的,是镇政府安排我成立的。我向政府推荐李X乙,具体工作由指挥部安排,项目部其他人员都由指挥部管,平时施工中要是没钱,李X乙就打电话向我要钱,有时我也向李X乙了解工程进度方面的情况。项目部的人还有李X乙向我推荐的邹XX,董X甲、李X丙是我安排的,蔡XX和邹X甲都是李X乙向我推荐后进来的,邹XX负责什么我不清楚,董X甲和李X丙负责看大门,蔡XX负责水利,邹X甲负责打扫卫生。这些人的工资由我从山东把钱打到沿河新村项目上支付。

被告人李X于2015年2月1日供述:有两项我没有说实话,我存在思想顾虑。2013年年底,我从山东回来,我看到郑湾那块正在施工平整土地,我知道整个沿河新型农村社区所有手续都没有批下来。因为我经常和镇政府领导联系,如果手续批下来,他们应该会告诉我。郑湾平整的土地最后被认定为被毁坏的土地,属于招商协议范围内的土地,也属于征地范围内的土地。当时平整没有手续的土地我没有制止。之前没讲实话是我没有想起来,思想压力大,存在顾虑,不知道这个问题有多严重。就这个非法占用农用地我这次讲的是实话。李X乙全权负责管理工作,他代表吞达公司对这个项目进行管理,在项目部,他接受政府指挥部的管理,也接受我的领导,对我负责。吞达公司由我负责管理沿河新区项目,其他人没有管理过这个项目。

(2)被告人李X乙供述:我与李X是本族叔侄关系。2012年2月份,李(为)超与白雀园镇政府签订了沿河新区招商协议,李X让我到项目部帮他协调各种关系,负责跟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跑土地手续,负责项目部的全面工作。项目部表面上是白雀镇政府沿河新区开发指挥部下面的部门,实际工作人员是李X安排的。前期项目部是为李X征地拆迁,没有名称,签订招商协议后,政府成立了指挥部,李X安排的人就叫项目部。我给李X项目协调各种关系,他每月支付我两万元,算是车费补助等报酬。2012年4月份我进入项目部时有九个人,邹XX(李XX的表兄弟)负责征地补偿、迁坟、联系工程机械;李X三(李XX的小佬),配合邹XX工作;郑X三(李XX的玩伴),也是配合邹XX的;董X甲(可能是李XX的干兄弟),李X丙(李XX的同湾邻居)负责工程机械、计时、抄表;李X丁(李XX的大佬)负责工地上的发票计数;叶XX(李XX的表婶)是出纳;邹X甲(李XX的表姐)负责打杂。项目部的人员都是李X安排进来的,工资也是李X同意后支付。项目部开支由经办人签字,然后由我签字报账,报账后李XX在山东的公司将钱打到白雀财政所支付,只有项目部员工工资和我自己开支才由项目部支付,但这个钱也是山东公司支付的。

沿河新区项目是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的,2013年12月9日批的,我所知道的内容是土地综合整治,具体咋整治我不清楚。项目批准使用地可能是495亩。2013年9月份之前,基本都是跟群众谈好了才开始机械动工,平整的费用是李X将钱直接打到政府的账户上,政府再付给施工的人。2013年9月份之后,李X要求加进度,开始大规模机械施工,邹XX找张X甲来施工。也是2013年9月份以后,开始超出审批范围征地、平整。李X不在光山的时候,机械施工速度慢,李X回到光山,就要求施工加班加点,9月份以后李X嫌政府进度慢了,有时候安排邹XX直接和村民谈,征的有少部分地,甲方是项目部,但加盖的是指挥部的章。审批的490多亩地已经平整完,一部分没有审批的土地也进行了平整。平整土地范围内有50多个折迁户,是李X安排邹XX和拆迁户签订的协议,进行安置赔偿。李X负责资金筹备,工程调度,工程慢了,李X就找指挥部的事,让指挥部开会,发文件督办。2013年11月份,我见李X平整土地超过审批面积太大,就问他要这么大面积干啥?他说我不懂。后来群众因这上访,镇书记李X戊让我管李X,我说我管不了。超出的地块河东属于莲花村,是荒坟和荒山;河西有48亩(也就是现在没有复耕的这块地)属于沿河村郑湾组,原来是耕地和菜地。

我在2012年4月到项目部工作之前项目部就已经成立。2014年春,为了明确责任,我找李X戊要求镇政府发文成立项目部的。项目部公章刻好后就保存在王XX那里,因为群众上访严重,镇政府在信阳日报公告项目部公章作废。郑湾的土地是镇政府征的,后镇政府让我在征地协议补签了字。郑湾的土地在平整之前,指挥部把线用白石灰放好,由项目部联系机械平整,郑湾的地是2013年底到2014年初平整的。我知道是张X甲负责所有拉土的翻斗车。

(二)故意伤害

2014年1月13日,因对“沿河新型农村社区”项目施工进度不满,被告人李X要求项目部人员及毕XX(已被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判刑)等人“吓唬、吓唬”带头阻挠项目施工的郑XX等人。当天夜里22时许,毕XX等人窜至光山县白雀园镇沿河村郑湾组郑X甲家,将在郑X甲家中的郑X乙带走并对其殴打,后逼迫郑X乙将郑XX家门喊开。随后被告人李X赶到郑XX家门口,伙同毕XX等人对郑XX进行殴打,致郑XX受伤。经光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郑XX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由项目部赔偿郑XX65000元。

该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相关书证

(1)郑XX领款单与协议在卷,证实郑XX收到65000元赔偿款,并出具谅解书,对李X等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2)光山县白雀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10月23日上午,该所民警电话联系郑X乙,郑X乙自称于2014年1月14日到光山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经到该院门诊部核查郑X乙检查情况,未发现14日有任何就诊记录。

(3)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在卷,证实毕XX于2014年11月26日因故意伤害罪(致四人轻伤,包括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的寻衅滋事一事),被山东省利津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4)光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光)公(法医)鉴(伤)字(2014)02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在卷,经鉴定郑XX胸部损伤为钝挫伤,受伤致二根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附诊断证明、伤者照片。

(5)郑X甲的辨认笔录在卷,经辨认,郑X甲辨认出自称“李XX”的男子是李X。

2、证人证言: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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