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辨认笔录及照片,2012年3月,经许海平与王为群协商,由王为群将未与许海平结清的工程款直接对许海平欠集资款的闫某某结算,许海平供述闫某某欠刘天成钱,闫某某提议,由王为群直接对刘天成出具108万的借据。许海平辨认出当时在场的刘天成。 21、安阳新区处置许海平非法集资案件工作组公函,证明李某某补交九鼎理想城一套房产的差价23万元,交至工作组账户。 22、河南同心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依据受害人笔录:许海平吸收存款票面金额55992000元,其中虚开票面金额为5180000元,实际存款金额为50812000元。受害人收到许海平偿还存款金额7991000元、受害人收到许海平偿付利息16152770元、实物顶账折价1735000元,实际存款金额扣除偿还受害人存款、支付利息及实物顶账后的金额为24933230元。2、依许海平讯问供述,实际吸收存款金额为86768000元,其中吸收存款票面金额为92558000元,虚开票面金额5790000元。许海平偿还受害人存款金额为35155000元,支付利息31554497元(其中偿付闫某某5862500元,无法分清存款金额、利息金额,全部计入利息金额)、用实物顶账折价4775000元,实际存款金额扣除偿付存款、利息、实物顶账后的金额为15283503元(其中部分受害人存款金额扣除偿还存款及利息后的金额为-8602018元)。3、扣押、冻结、处置资产情况:截止2014年8月19日,安阳新区处置许海平非法集资案件工作组共收到资产处置资金475900元,账户结息702.20元,合计账户余额为476602.20元。 上述证据,均经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海平在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情况下,以高额利息为诱,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0812000元,还本付息24143770元,实物顶账1735000元,造成群众集资款损失24933230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海平在承建工程项目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到案后虽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鉴于其给集资群众造成严重损失,对其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海平的辩护人关于其犯罪手段简单、情节一般,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海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9日至2021年4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公安机关查扣的赃款赃物予以追缴,返还集资群众,其余赃款赃物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改玲 审 判 员 燕文光 人民陪审员 申 岩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孟秀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