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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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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海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2011年6月至12月,其通过智远房地产建筑经理郭某某承包建设汤阴县中华路汤阴北段路西育栋中学,主体工程基本完工,工程款总共能给900万左右。郭某某对着开发商君安公司,其只对郭某某。郭某某给其先期垫付300多万,

2011年6月至12月,其通过智远房地产建筑经理郭某某承包建设汤阴县中华路汤阴北段路西育栋中学,主体工程基本完工,工程款总共能给900万左右。郭某某对着开发商君安公司,其只对郭某某。郭某某给其先期垫付300多万,连其应出的利息有400万,还支付了工人工资100多万,工程款都由郭某某领取了,其在该项目投入了400万左右。该工地上有其一个50型塔吊、厦工牌30型铲车一个、龙门件两个、铁皮、两套无塔供水罐等建筑工具,大概价值50万左右。2012年春天,郭某某已经占用其的设备继续干活了。汤阴育栋中学项目中,天创公司提供的账目共1107万余元,除了隆源公司马某某签条之外,2011年11月15日张兵签条20万,2013年1月17日2000元刘某签条以及2012年6月13日师某某签条到账目最后2013年3月13日殷某某、关某某签条6.4万余元,这些是其跑后工地上刘玉民、许某丁在工地上负责,工程情况和结账情况其不清楚。账目中还涉及龚某某20万签条,只有龚某某领钱的签条,没有他应当交回的其所打的借据条。其写有借龚某某的借据条共500万左右,这些是打的双条,实际上只借了200万多。账目中还涉及张某乙70万签条,这是其借张某乙时打的借据条。另外其还给张某乙打有250万左右的借据条,但这些是打的双条,实际借了他120多万。

其还通过郭某某、天创公司在107国道汤阴韩庄社区承包一栋家属楼,主体工程基本完工,工程款总共能给400万左右,其领了120万左右工程款,其他工程款都由郭某某领取了。该工地只有其的几万元的彩钢房设备。其还欠工人工资10万左右,欠钢筋供应商7万多。2012年春天郭某某已经继续干活了。韩庄新社区项目中,天创公司2012年6月之后的账目与其没有关系,之前的账目中绝大多数是隆源公司郭某某的儿媳妇马某某的签条,只有2011年12月15日的5万元、2011年12月31日的5万元是其指派工地上负责人王某某签的条,这些工程款共345万余元。

2009年至2010年,其在安阳市开发区海河大道中段路北承建“奥苑”小区一号楼,工程投入了近1700万左右,开发商智远房地产老总孟某某还欠其100多万,因此项目孟某某顶账顶给其“奥苑”小区二号楼十六套左右房子,其卖出去四五套,其他全部顶账顶给集资户了。之后孟某某曾给其一辆日产牌汽车豫E20016顶账,但没给其过户,又过户给别人了。同期,其还在李家庄博书苑干了一栋楼,投资大约有四百万,用了大约一百多万集资款。应给工程款六百万左右,工程款已经全结清。

其在收取群众存款期间,2009年春天后花七万元左右购买比亚迪车牌豫EHP001,因欠白璧镇郭盆村的某某5万元,在2009年秋天将该车顶给他了,该车未过户;2009年孟某某欠其工程款,按44万元顶给其一辆丰田皇冠,原来的车牌号码豫EE1618,2010年春天其想借寄卖行的雷某某60-70万元钱,将该车过户给雷某某,更换车牌后该车号码为豫EN1629,按4分给了雷某某一年多利息,又给了他20万左右的本金;2011年其承建上城公馆的时候,向雷某某借款50万元,其给他打的双条借条上写的是100万元,抵押给雷某某一辆混凝土砼车,价值44万元,按50万元本金月息4分给了雷某某8、9个月利息,没有给他本金;以前的司机张某丁给负责工地上跑料的时候,让张某丁开走一辆2.4排量的黑色本田雅阁,这辆车是花12万元购买的二手车;2011年上半年从郑州购买了一辆蓝色两厢中华轿车,该车车牌豫EX8961,2011年7月份左右,欠张某乙钱让他将车开走,未过户;2011年给了张某乙10万元钱购买了一辆白色现代悦动轿车,将该车过户到弟弟许某丁名下,车牌豫EX4333,后来这辆车让在工地上负责采购的王某某一直开着没有给其;工地上有一辆绿色的皮卡车,其花56000元购买的,这部车一直让王某某开着;2011年以弟弟许某丁名义购买了一辆东南菱悦轿车,车牌号码是豫ES1363,2011年8月因欠姚某某钱,让姚某某开走了;2011年花22万购买了一部黑色的凯美瑞轿车,车牌豫EE1618,半年后将该车以17.5万元的价格卖给郝某某并过户;花58万元左右购买了一部卡迪拉克越野车,在其名下,后工地急需用钱,借了姚某某一个朋友50万元,借条上写的是姚某某的名字,把该车的登记证书给了姚某某,2011年冬天刘某某说办事用车,就把该车过户了。刘某某在其处集资了130万左右,月息5分支付了他7、8月利息,本金还了他20万左右。刘某某把这部卡迪拉克过户走后也没有给其顶钱。

其从福泰公司2011年10月23日领取过工程款206万余元,加上应交税款5.6万余元,正好是212万,另外还于2011年8月11日从福泰公司借款35万元。其还用部分设备抵给部分集资群众,用开发商用工程款顶给其的房子卖出去一部分,个别顶给部分集资群众。其从刘某乙等人处借的钱,经其同意,由隆源建筑公司郭某某用汤阴育栋中学工程款替其偿还了相应的借款。2011年1月13日,由隆源建筑公司郭某某扣去该工程项目管理费15万元,工地负责人许某丁等人从隆源建筑公司郭某某处领取的汤阴育栋中学工程款,领取后交给了其。2011年11月21日其从隆源建筑公司郭某某处领取的汤阴育栋中学工程款442万元,在2009年左右通过郭某某借了300多万元用于工程建设,其和郭某某商议确认后,其用该笔工程款442万元偿还了这300多万元的全部本金和利息。2011年11月27日,其从隆源建筑公司郭某某处领取的汤阴育栋中学工程款150.8万元偿还了90多万元的全部本金和利息。后又陆续从隆源建筑公司郭某某处领取了汤阴育栋中学工程款,用于发放工人工资和工地建设。

其借李某某20万元时,提前扣除了二个月2万元利息,此后又按月息5分给了李某某四五个月利息。其没有同意李某某将顶账房产过户,李某某取得房产是明显低于房产价值的。

(二)集资群众证言

1、证人李某某证言及借据证明,许海平在安阳市开工地,2011年春节前许海平借了其20万,当时说用10天,给其2000元的利息,10天到期后许海平连本带息将钱还给了其。2011年3月19日,其和王某丙一起往许海平处存钱55万元,按照月息5分许海平提前支付了其3个月的利息82500元,后来许海平按照月息5分一直支付利息到2011年10月份,以上支付其共8个月的利息22万元。2011年11月26日,许海平又给了其1万元利息,许海平共支付了其23万元的利息,没有支付过本金。

2、证人方某某证言及借据证明,许海平在安阳市开工地,其在许海平处存了42万,2011年9月9日的那笔10万元是外甥杨某的,许海平在2011年3月2日借过其10万,已经还清了。这42万元没有还本金,在许海平那里得了13万的利息,其中包括外甥杨某的那10万元的利息。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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