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证人范建某证言(智远房地产公司人员)证明,当时许海平通过郭某某的隆源公司承建的奥苑小区1号楼,从开始建设至完工已经交付工程了,1号楼建好后,许海平工地上的建筑设备工具物品已全部撤清了。楼房建成后,工程款总造价为1780万元,其中土建1553余万元,安装226余万元,总造价中包括90万回访费(质保金)、90万代缴代扣税金,其中回访费中已初查处约42万的工程不合格,应当在全部维修后,维修金从回访费中扣除,现在1号楼还没有竣工验收,其公司支付工程款时将1号楼、2号楼全部对郭某某支付,有单独的票据,也有双方即许海平1号楼、张海有2号楼共同票据,公司没有与许海平对账,只是与郭某某、张海有共同对账过,张海某实得1883万余元,公司实付郭某某公司4141万余元,即1号楼2号楼的总工程款,许海平一方应得2200余万元工程款。公司支付工程一部分是现金,一部分由奥苑2号楼的25套房产顶的工程款。给过许海平一两辆车顶工程款,但走手续时是由许海平打的收到工程款的条子。许海平干活期间,由于资金短缺,由其公司介绍担保,许海平借了马东林59万元,陈存生16万元,借款的利息问题由许海平负责,本金于2012年5月份由其公司从工程款中支付清了。另外,许海平干活期间,公司借给许海平两辆轿车,一辆是尼桑风度车牌是京PWJ066,一辆是捷达车牌号豫EFY661,许海平至今未归还。 32、证人王燕某、张先某、王秋某、刘某、王振某、苏某某、王国某、刘红某、刘某丰、杨某、侯新某、程某、郑志某、石道某、李兴某、王国某、符彦某、贾先某、郑海某、秦秀某、王卫某、梁志某、王凤某、刘建某、王艳某、申永某等人证言及顶账房手续等(卷十六P39-210、卷十七),证明他们从开发商或许海平处购买开发商顶给许海平的奥苑小区房子的情况,有的将房款直接交给许海平,有的将房款交给开发商。因土地手续问题,还没有办理房产证。 33、证人许振某证言证明,许海平承包工程期间他在小吴村安阳县电厂附近设了一个仓库,存放一些从工地厂拆解下的废旧料和一些暂时不用或已经损坏的施工设备,剩余的东西价值大约在八九万元。许海平欠一些人的钱,2012年3月,经许海平同意小吴村仓库里存放的这些物资就顶账给了别人。仓库里面的物品分别给郭昌、雷某某顶账了。郭昌拉走的物质大约价值五六万元钱,雷某某拉走的物质大约四万元左右。在看管许海平在小吴村的仓库期间,没有人哄抢仓库,郭昌和雷某某去仓库拉物资是许海平同意的。 (三)书证、物证 1、被告人许海平户籍证明,证明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2、安阳新区管委会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关于许海平非法集资案件会议纪要及成立安阳新区处置许海平非法集资案件工作组的批复。 3、蒙城县公安局坛城派出所抓获证明、情况说明,证明许海平于2013年4月19日在蒙城县被抓获,并于当日被羁押于蒙城县看守所,2013年4月20日移交安阳县经侦大队。 4、中国银监会安阳监管分局办公室关于许海平从业资格复函,证明该局未向许海平或安阳市同鑫劳务公司颁发《金融许可证》,也未审批同意其吸收公众存款。 5、许某某记录还本付息、工程支出情况表,证明许某某未在电子账目中记录的被告人许海平还本7万元,付息2243427元;电子账目中记录的付息15137546元;记录的工程开支18496970元;记录电子账目中支付本金利息有二联单据的共计4919346元;电子账目中记录的工程开支共计4259006.5元。 6、许某某记录电子流水帐,进2184297元,出2179937元,结余4360元。 7、许海平记账笔记本复印件,证明许海平工程支出、还金本等情况。 8、九鼎理想城资产情况材料、安阳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工程项目承包责任书、工程结算核对意见书、协议书、转让协议,证明被告人许海平于2012年3月25日将九鼎理想城工程转让给刘某某。2013年3月6日经安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就河南福泰建筑公司与安阳九鼎置业有限公司关于九鼎理想城的工程款、履约保证金等问题进行仲裁。2013年4月28日,刘某某与河南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阳九鼎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由刘某某在2013年5月5日前撤离九鼎理想城现场。 9、许海平案件统计明细表,相关材料供应商、劳务报酬、民间借贷(申永胜民间借贷300万元)经法院诉讼共计案件款项:理想城项目7533597.3元,财产保全529.6元。上城公馆项目:1490783.75元,民间借款300万元。合计12024381.05元。 10、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等,证明被告人许海平所承建工程材料供货商起诉许海平和河南福泰建筑公司经法院判决,或经法院裁定查封、冻结河南省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财产的情况。 11、安阳奥苑智远公司账目,记录2008年至2012年支付许海平工程款及用房抵工程款、付材料商款顶许海平工程款的情况。 12、汤阴韩庄新社区隆源公司和天创公司账目及育栋中学隆源公司和天创公司账目、借据等,证明隆源公司和天创公司就韩庄新社区和育栋中学工程支付许海平工程款的情况及经他人手支付许海平借款人借款的情况。 13、奥苑隆源公司账目、取款条、借款条,证明被告人许海平从隆源公司支出奥苑小区工程款的情况。 14、九鼎理想城九鼎公司账目及福泰公司账目和上城公馆方州公司账目相关账目及上城公馆方州公司账目、收款收据、银行转账手续,证明九鼎置业公司支付许海平或河南省福泰建筑公司九鼎理想城工程款的情况,方州公司支付许海平或河南省福泰建筑公司上城公馆工程款的情况。 15、部分单据和收据,证明许海平向部分集资群众借款,借据上明示同意从上城公馆工程款中扣除。 16、许海平汤阴项目资产材料、上城公馆项目资产材料,证明许海平承建韩庄新社区、育栋中学、上城公馆项目情况。 17、安阳市智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工程结算书,证明许海平承建的奥苑小区1号楼,张海有承建2号楼,该公司按合同支付隆源建筑公司工程款,由隆源公司给许海平和张海有结算工程款,该公司截止2013年5月共支付隆源公司41414572.28元工程款,其中支付给张海有18832357.22元工程款,余下22582215.06元工程款为该公司已付许海平工程款,其中包括奥苑小区顶账房25套。 18、许海平抵账房明细表、购房手续等,证明许海平将智远房地产公司抵给其的25套奥苑小区的房子全部转让的情况。 19、安阳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证明、商品房预售合同等,证明袁某甲、李某某、张先勇、冯志军购买九鼎理想城四套住房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