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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海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6)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21、证人范某某证言及范某某购房协议证明,2007年认识许海平,2008年夏天,许海平借借其5万多元,后来他工地上的铲车被人拉走干不成活,把其在育才路的房子抵押了10万元,其签一个10万元的收款条。其让许海平打了一

21、证人范某某证言及范某某购房协议证明,2007年认识许海平,2008年夏天,许海平借借其5万多元,后来他工地上的铲车被人拉走干不成活,把其在育才路的房子抵押了10万元,其签一个10万元的收款条。其让许海平打了一个19万的条(包括以前借的5万及利息)。2008年10月7日,其凑了14万元在开发区郭吴村村民自建楼买了一套住房,之后不断给许海平要钱,后以22万把房子卖给许海平。后其相中了惠风苑的房子,许海平把305000元钱转到惠风苑开发商的账户上,连以前许海平借其的钱,还欠其5万元。许海平的一辆丰田车后过户到其名下,后这辆车以18万元卖给郝建国,许海平从里面拿出5万元钱说有其他用处,其又凑了5万元,连卖车的13万元及三个月利息凑了20万元,以其名义放到雷某某那儿,利息是3.5分,后来把条给了许海平。其还在安阳市海军大院刘某某处存了7万元,条被许海平拿走了。其老家盖一个养猪场,当时家里需要用钱,让许海平还钱,许海平给了其2万多元。

22、证人范丽某证言证明,2009年在老家濮阳市清丰县邵乡北阳建村建猪场,范某某当时拿了2万多元。范某某说过许海平用她育才路的房子抵押了10万元。她在开发区买的房子听说许海平给他卖了。

23、证人赵元某证言(九鼎理想城开发公司人员)证明,公司2010年2011年开发九鼎理想城项目期间,与福泰公司签订了四栋楼的协议,之后福泰公司让许海平进场承建这四栋楼,2012年初许海平找不到了,四栋楼施工就停止了,当时3号6号楼的主体结构基本完工,2号5号楼主体只盖到九层,都是十八层的。该项目工程一直无法继续施工,2012年8月公司申请仲裁,2013年3月6日安阳仲裁委员会下达了(2012)安仲裁字第138号裁决书裁定已完成的工程给算价1938.53万元,因他人在法院诉讼保全公司应付的工程款529.6万元,除此款外,公司已向福泰公司全部支付清了欠款。建设初期,公司资金紧张,经与福泰公司、许海平商议同意后用九鼎理想城四套房产顶了196万元工程款,手续上走的是工程款,公司开出的四套房票都交由了福泰公司又转给了许海平,房票上两套写的是许海平的名字,另外写的是郝某某的名字。

24、证人李某某证言及房产冻结情况证明,其通过李某某知道许海平手中有房子比较便宜,后和许海平见面,许海平说开发商给了他几套房子顶工程款。后其以40万经许海平买了一套房子,许海平给了其一张九鼎理想城的房款收据,上面房款数额和户号,但上面写的是许海平的名字。后来就找不到许海平,其拿房款收据到开发商的公司,开发商公司把原来那张房款收据收回,又对其开了一张收据,房款全款48万元,并对其签了商品房预售合同。

25、证人袁某甲证言及房产情况证明,2011年4月份,许海平说工地上资金紧张,急需钱周转。其和弟袁某某、姐袁海某、表弟媳高金某凑了38万元钱,分几笔给许海平送到在平原路南段的办公室,约定是月息3分,每月一付利息。许海平收了钱之后一直没有给利息。2011年5月3日,其和袁某某、王海某、赵金某在公司里找到许海平要本金和利息,许海平说6个月之后连本带利一块还,并且重新签了一份借款协议书,约定2011年11月3日还款,如果协议到期后不能还款的,许海平自愿将位于九鼎理想城6号楼2单元14层东户的房屋抵作该借款给付他们。当时许海平将一张九鼎理想城的房款收据给了他们,房款是48万。2012年元月份,其和袁某某、王海某、赵金某就拿着许海平给的那张房款收据到九鼎理想城售楼处,就将房屋登记成其的名字,售楼处给其开了一张房款收据,并签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房价还是48万元。后其到公安机关补了这套房子的10万元的差价。

26、证人许某丙证言证明,许海平交给其四套九鼎工地的房票,顶其和袁某甲在许海平那里的200万欠款。其中两套许海平从其手里要走给了张某乙,另外一套给了袁某甲,其手里还有一套。2010年10月份左右,许海平对其说钱紧张,先把房票交给他弄点钱。后来许海平说把房票给了李某某,李某某借给他20万,后李某某到九鼎过了户。

27、证人王文某证言(天创公司人员)证明,其是汤阴县育栋中学项目负责人,该项目从2011年6月份开始建设,当时建筑商是郭某某,包工头是许海平。2011年10月份左右,许海平不干了,该项目停工了几个月一直到2012年4、5月份,郭某某又找了其他人继续建设,现在该项目已经完工了,正在等待验收中。2011年6月份该工程建设之初,开始时口头协议,由郭某某全部垫资施工,进场施工后,郭某某开始向其公司索要工程款,之后由其代表公司与郭某某代表的河南省鑫河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正式协议。项目完工后,总工程款应该按协议书支付约1375万元。许海平不干后,找不到他,之后周围村庄和其他人来工地要钱,有许海平工地欠别人的材料款,有借别人的钱,这些人要钱无果后,把工地上的大部分设备扣走了。许海平停工时,三栋楼主体框架封顶完成了,框架内墙完工约70%,内粉完成约40%,其他工程都还没有施工。

28、证人郝向某证言(天创公司韩庄新社区项目部经理)证明,其公司与郭某某之间签订了汤阴县韩庄乡韩庄新社区承建协议,之后郭某某让许海平承建的是21号楼。2011年6月份左右开始施工建设,2012年2、3月份,许海平只盖到了五层多,工地就停工了。后其公司接手继续施工已基本完工。

29、证人刘保某证言及手续证明,2011年8月份,许海平在汤阴育栋中学承包盖三栋楼,其到工地上干活,后与他们签订了供料协议,有450062元没有付清其,后来其向开发商天创公司要回来一部分钱,目前许海平工地欠其21万余元。2011年9月11日,工地负责人许某丁说向其借钱15万元给混凝土供应商结账,每月给其3分利息,但是没给过其利息和本金。2012年4月份,许海平、许某丁早已不在工地上,当时有天创公司和汤阴县教育局接手,其就将工地上的一部塔吊拉走,顶了欠款14万元,拉走十几天后就卖了115000元。

30、证人郭金某证言证明,2011年许海平通过福泰公司在其公司开发的上城公馆项目承建10号楼。2012年春天,找不到许海平了,工程无法进行,之后其公司与福泰公司结合后,由郭进生负责下余的工程。其公司先后支付许海平和福泰公司上城公馆10号楼工程款860万,并把10号楼的保证金全部退给了福泰公司。经过结算,应当支付上城公馆10号楼工程款是800万余元。许海平跑后,当时是他大哥许海成在现场负责。公司经许海某同意,还用着许海平工地上的塔吊一个和部分木质合子板。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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