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证人李某丁证言及借据证明,2011年初,知道许海平在安阳市开工地用钱,月息4分,后在张凤民介绍下,在安阳市小吴村西头当时许海平的办公楼处,先后三次给了许海平四笔钱33万元,许海平承诺月息4分,当天支付第一个月的利息,以后每月许海平就支付其当月的利息,每月许海平继续支付其利息一直到2011年10月份,总共领取利息9.32万元。 4、证人和某某证言及借据证明,2010年9月21日,许海平说他公司急着用钱交保证金,想用其一个月20万,利息按月息3分。后其找到许海平,许海平给其开具了一份卡上转账20万元整,共领了12个月的利息72000元。 5、证人张某丁证言及借据证明,2010年许海平承包了智远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奥苑住宅小区工程,2010年3月20日,许海平需要用钱,其就拿5万元钱给了他,约定的月息4分,先给了一个月的利息2000元。后又借给他5万元,和第一笔一样。两笔借款利息一直付到2011年10月份,共20个月8万元。2011年10月21日,许海平给了欠其料款的利息3600元钱。2011年11月22日,许海平给其1万元,余下的料款给其打了一张25万元的欠条。共得利息83600元,本金没有还。 6、证人时某某证言及借据证明,2010年2月份,许海平说需要用钱,其给了他25万元,按月息4分提前支付了其一个月的利息1万元。2010年3月份,许海平又找到其借钱,其就将母亲张绍莲的26万元给了许海平,还是按照月息4分提前支付了其一个月的利息1万元。从2010年4月份开始许海平按照本金50万元每月2万元给其支付利息到2011年10月份,共支付19个月的利息共计38万元。后来在安阳市南湖新村其让许海平给换了手续换成2011年11月25日。 7、证人胡某某证言及借据证明,亲戚袁某丁认识许海平,袁某丁说许海平工地上用钱,人也比较老实,月息是3分。2011年1月21日,通过袁某丁介绍在许海平处存了4万元,袁某丁按照每月3分支付利息到2011年11月份,共支付11个月的利息共计13200元。 8、证人魏某某证言及借据证明,其堂弟张某丁2010年在给许海平开车,2010年9月份,张某丁说许海平承包的工地上急需用钱,利息一月一付,月息4分。后其在许海平那里办理的手续共8笔,票面金额共计87万元,得利息共计领取203600元。 9、证人张某庚证言及借据证明,张某辛说许海平搞建筑需要资金,2011年1月2日,其取了20万现金到张某辛家中把钱交给许海平,许海平开了一张收据,注明2分利息,半年一结。总共领两次利息共48000元,本金没退。 10、证人张某乙证言及借据证明,2009年后半年,许海平说他开工地需要资金,约定月息7分,其陆续往许海平工地上放钱,当总金额达到748万元,在2011年11月31日,其让许海平把这张总条分成四张小条,一张金额300万,一张100万,一张200万,这三张上面写的是龚某某的名字,实际是其的钱,还有一张296万,其中296万的这张实际借款金额是148万,许海平打的双条,借款条上有批示。另外还有几张借据:2010年11月1日,给许海平现金30万元,期限一个月,利息月息7分,因为许海平没有实物抵押,许海平打手续时按照双份给其出具借据,借据金额60万元;2010年11月6日,给许海平现金11万元,利息月息7分,借据金额22万元;2011年1月27日,给了许海平现金60万元,利息月息7分,收据金额120万元;2011年1月31日,给许海平6万元,利息月息7分,收据金额12万元;2011年2月14日,给许海平现金20万元,利息月息7分,收据金额40万元。领的大约利息金额在560万元左右,没有给过本金。许海平顶给其两套九鼎的房子,一套房子48万,其拿96万元的借条给了许海平。后来其把这两套房子卖给雷某某,雷某某拿了96万元钱。许海平有875万元钱本金未还其,另外许海平还拿两套九鼎的房子给其顶了96万元的借款,在许海平那里的总存款应是971万元。这971万元全是本金,不包含利息。 11、证人杨某丙、王某庚、刘某丙、王某乙、贺某某、申某某、郝某某、李某庚、郭某乙、张某乙、谭某某、马某某、许某某、袁某丁等集资群众证言及借据,证明他们在许海平处存款、领取本金、利息的情况及实际损失的情况。 (三)证人证言 1、证人贺某乙(福泰公司副经理)证言及相关协议证明,许海平在承建九鼎理想城工地时由于资金不足,福泰公司替许海平交了140万元的保险金,按月息3分支付利息。2011年3月2日,许海平支付这笔本金140万元的利息211166元和72333元,共283499元利息;2011年8月份,公司又借给了许海平67万和35万元,许海平按照月息3分支付利息,许海平于2012年3月2日又给了公司7万元利息,之后就没有再给过利息,以上总共支付给公司利息353499元。许海平共借公司的本金242万元本金没有还清,公司从许海平的工程款中扣除了131万元,约欠公司101万元。 许海平是从2010年9月份开始从其公司承接建筑工程的,2010年9月2日,福泰公司与安阳市九鼎置业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协议,将安阳市九鼎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九鼎理想城2#、3#、5#、6#和地下车库工程承包到公司,后其公司将以上工程承包给许海平,同时许海平开始进场施工。工程款的支付由九鼎公司先给其公司转账,其公司扣下相应的管理费、税金后再支付许海平工程款。许海平开始施工后,公司与2011年6月3日与许海平签订了承包责任书。2010年12月16日,其公司与安阳市方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上城公馆住宅小区10#楼施工承包协议,该项目2011年10月左右由许海平承包施工,公司于2012年2月20日与许海平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 九鼎理想城项目许海平2011年春节过后开始组织人员进场施工,2012年3月份九鼎理想城3#、6#(都是18层)楼主体基本完成,2#、5#楼主体施工至9层时,上城公馆住宅小区10#楼主体施工至5层时与许海平失去联系。许海平在九鼎理想城承建的工程工程量还没有核算,无法确定是否还欠许海平工程款,上城公馆住宅楼10#楼安阳市方州房地产公司共支付福泰公司212万元,其公司支付许海平2413184元,2012年7月12日安阳市方州房地产公司与其公司签订了协议书,许海平承接的上城公馆住宅小区10#楼的工程量结算不再对其公司,由安阳市方州房地产公司直接对许海平结算。许海平失去联系后,2012年7月其公司与方州房地产公司就上城公馆的项目签订了协议,由郭进生负责许海平没有完工的工程。九鼎理想城的项目中,许海平负责的工程项目的造价在1800万左右,九鼎理想城共支付其公司工程款11209670元,公司已经支付许海平工程款11573670元,还应该支付许海平的工程款在670万元左右,具体以决算为准。在2012年年底,其公司与九鼎公司在对账的时候,九鼎公司提供了他们公司给许海平顶房产的资料,许海平名下两套,郝某某名下两套,以上四套房产共计192万元,顶了许海平192万元的工程款。许海平逃跑后九鼎理想城和上城公馆留下的大件施工设备就剩下塔吊和施工电梯了。具体情况是:九鼎理想城剩下两部18层塔吊和两部施工电梯,上城公馆有一部塔吊。 |